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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理学院关于开展第二季“ 助力腾飞,走向健康”健步天使行活动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16-11-04 00:00:00 浏览次数: 【字体:

护理学院关于开展第二季

 助力腾飞,走向健康”健步天使行活动的通知

 

各科室、教研室:

响应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广泛开展全民健身运动的号召,进一步贯彻落实《全民健身条例》和《全民健身计划》,展示全院教职工的精神风貌,促进全院教职工身体素质的提高,舒缓工作压力,同时增强学院凝聚力,营造浓郁的我运动,我健康,我美丽”的学院文化氛围,助力学校的再次腾飞根据教职工的工作性质和体质特点,并根据第一季“ 助力腾飞,走向健康”健步天使行活动的开展情况,经学院党政联席会研究决定,学院工会继续开展以助力腾飞,走向健康为主题的健步天使行竞赛活动,旨在营造全民健身的氛围,倡导低碳、环保、健康的生活方式,并以此宣传“健康生活、科学运动”的健康理念。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活动宣言“我运动,我健康,我美丽”

二、赛季起止时间日期:自2016年117日--2017年1月15共计10周,每5周为1个月。

三、奖励设置

设置周冠军、月冠军,以及赛季总冠军、亚军、季军、前八强、优胜奖。

四、竞赛办法与参赛人员范围

1、将互联网、移动互联网和物联网等新技术、新模式——即“微信运动、手机计步”应用于全民健身领域,有效地将体育健身融于人们日常的生活和工作中,方便更多人随时随地参与到体育活动中来。

2、参赛人员范围:凡本学院教职工,承认本竞赛规程均可参赛。

3、参赛方法:微信添加“成中医护理健步天使行”为好友,启用微信运动并关注。通过参赛者手机计步软件自动计步(步行+跑步),分享至微信,组织者每天统计并公布各参参赛者步数。

五、竞赛规程

1、提倡循序渐进运动与均衡运动,防止过度暴走损伤身体健康,故用“标准积分”作为竞赛胜负判定值。

标准积分的计算方法:采用统计学方法科学处理数据,引入标准差予以计算(标准差大小反映平均步数与每天步数数之间的差异大小)。即:

标准积分=总步数/标准差(周标准积分=周总步数/周标准差,月标准积分=月总步数/周均数的标准差,赛季标准积分=赛季总步数/月均数的标准差)。最后按标准积分大小取名次;若标准积分相同,则按总步数多少取名次。

周总步数为每周最优5天步数之和,月总步数为当月周总步数之和。

2、各奖项具体规则:

周冠军:

(1)每周有5天均不少于8000步。

(2)周标准积分=周总步数/周标准差,标准积分最大者胜出;若标准积分相同,则周总步数多者胜出。

(3)同一人整个赛季只能获取一次周冠军如同一人第二次获得周冠军,遇此情况依次递补后一位为周冠军

月冠军:

(1)每周有5天均不少于8000步,且须获得一次周冠军。

(2)月标准积分=月总步数/周均数的标准差,标准积分最大者胜出;若标准积分相同,则月总步数多者胜出。

(3)同一人只能获取一次月冠军。遇此情况依次递补后一位。

赛季奖项——总冠军

(1)自参赛起,每周有5天每天均不少于8000步,且须获得一次月冠军,保证连续参赛,中途退赛视为自动弃权。

(2)赛季标准积分=赛季总步数/月均数的标准差,标准积分最大者胜出;若标准积分相同,则赛季总步数多者胜出。

 

赛季奖项——亚军、季军、前八强

(1)自参赛起,每周有5天每天均不少于8000步,保证连续参赛,中途退赛视为自动弃权。

(2)按赛季冠军产生的规则,自2名起依次取出赛季亚军、季军、前八强。

赛季奖项——优胜奖

自参赛起,每周有5天每天均不少于5000步,且连续参赛的其余参赛者均可获优胜奖,中途退赛视为自动弃权。

六、奖励

赛季总冠军——颁发荣誉证书,并奖价值1000元左右的精美奖品

赛季亚军——颁发荣誉证书,并奖价值800元左右的精美奖品

赛季季军——颁发荣誉证书,并奖价值600元左右的精美奖品

赛季前八强——颁发荣誉证书,并奖价值300元左右的精美奖品

月冠军——颁发荣誉证书,并奖价值200元左右的精美奖品

周冠军——颁发荣誉证书,并奖价值100元左右的精美奖品

赛季优胜奖——颁发荣誉证书,并价值200元左右的精美奖品

七、注意事项

1、一定要启用并关注“微信运动”,否则无法统计步数。

2、请适时开启wifi或蜂窝移动数据流量,刷新“微信运动”才能同步数据。

3、请参赛者一定要根据自身的条件进行科学的经常性锻炼,结合个人情况适量运动,切不可为秀步排名而过量运动,否则适得其反;严禁进行超出自身能力范围的野蛮健身和突击健身。

 

                                                                   护理学院分工会

                                                        2016年1031


终审:超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