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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必赢体育app下载,必赢体育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办法

来源: 发布时间:2018-03-15 10:18:00 浏览次数: 【字体: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国家财产,贯彻勤俭办学的方针,加强仪器设备的管理,维护设备器材的完整、完好和有效使用,避免损坏和丢失、充分发挥使用效率,保证科研、教学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校师生员工都应该自觉遵守学校制定的有关仪器设备管理、使用、维护、操作等各项规章制度,各级领导都应经常向师生员工进行勤俭办学、爱护国家财产的思想教育,认真推行岗位责任制,切实防止设备器材的损坏和丢失。

第三条  因责任事故,造成物资损坏或丢失者,视其情节轻重,损失大小和态度,给予经济赔偿或行政处分。对事故错误认识深刻、态度积极的可从轻处理。对发生事故后隐瞒不报,推卸责任,态度恶劣的将加重处分。对玩忽职守造成国家财产重大损失的,应报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条  对认真执行制度、爱护仪器设备、节约器材、提高仪器设备利用率有显著成绩的,在工作中积极改进工作方法,减少物资损失,对浪费损坏、盗窃设备器材行为坚决抵制的单位和个人,将给予表扬和奖励。

第五条  使用单位发生设备器材损坏丢失,必须立即向学校保卫处、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写出书面情况报告,物资管理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及时与事故发生的主管院、部、处一道对事故进行认真调查研究,及时妥善处理。

第二章  损坏、丢失仪器设备的赔偿范围及办法

第六条  损坏仪器设备造成经济损失属以下情形之一者,为责任事故。

1.不听从指挥,不遵守操作规程,或不按规定要求进行工作而造成损失的一律全赔,严重者还要给予纪律处分。

2.未经批准,擅自移动、使用、拆卸或外借者,一律全赔。

3.工作失职,不负责任,教师或主管人指导不当或不及时,保管人员保管不当者,赔偿一部分或全赔。

4.故意损坏或在工作、实验场所嬉戏打闹者,一律全赔,情节严重者加倍赔偿并给予行政纪律处分。

5.损坏器材隐瞒不报,甚至暗抓他人使用之器材顶物者,或嫁祸于人,无理推卸责任者,一律全赔,并加以纪律处分。

6.损坏共用器材,而又无人承担责任或无法分清责任时,由共用人共同负责赔偿。

7.损坏之器材经修复,不影响使用性能者,可酌情从轻处理,或只赔偿修理费用。

第七条  属下列客观原因所造成设备器材的损坏,经有关人员证实,技术人员鉴定和室(科)、院、部(处)领导确认,可免于赔偿。

1.因设备器材本身的特殊性引起的损坏, 虽采取预防措施确实难以避免的;

2.因设备器材本身的缺陷, 如质量差、折旧年限已过或接近折旧年限,在正常使用时发生的损坏或属合理的自然损坏。

3.经过批准试用新、稀、缺的设备器材,初次试行新的实验操作,已采用预防措施仍未能避免损坏。

4.按操作规程操作设备的。

5.由于其它客观原因造成的意外事故损失,如不可抗拒的灾害、突然停电等。

第八条  属下列情况,在确定赔偿金额时,可按损坏的价格酌情减轻或免于赔偿。

1.虽按实验指导规程使用,但因缺乏经验或技术上的不熟练而造成损失的。

2.一贯遵守制度,爱护设备器材,偶尔疏忽造成损失的。

3.发生事故能积极挽救损失,立即报告,认识较好的。

4.因工作需要,经常搬动、洗刷、移动易碎易坏的易耗品,一定时间内造成的损失在规定的符合情理的范围内。

第九条  仪器设备丢失的赔偿范围及办法

1.仪器设备丢失赔偿金额根据丢失具体情况和情节,合理地计算赔偿金额。

2.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按市场价格折旧后全部赔偿。

(1)凡属专人保管的公私两用管理物资,如微型计算机(含笔记本电脑)、摄录相机、照相机、放像机、计算器、工具、量具、电视机及贵重金属制品等。

(2)因违反规章制度,擅自领用或把物资带出工作场所丢失者。

(3)丢失其它物资,情节严重,认识态度差者。

3.丢失设备器材不属于第九条二款者,可酌情减赔,一般情况减赔金额不得超过损失价值的50%。

4.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免于赔偿。

(1)库存的易耗品的正常盘亏。

(2)按规定采取了安全防范措施而被盗,经保卫部门证明属实者。

第十条  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金额计算办法

1.计算损坏丢失设备器材的经济损失,应合理扣除折旧费,其折旧费,可按原价值或现市场价格每年10%的比例计算扣除(国家有明文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折旧计算)。

2.损坏丢失零配件的,只计算零配件的损坏价值。

3.局部损坏可修复的只计算修理费。

4.损坏后经修理,虽可继续使用,但技术指标和性能明显下降,应酌情计算损失价值。

5.损失、丢失设备器材,应属几个人共同担负责任的,应根据各自责任的大小分担赔偿费。

6.损坏丢失设备器材因交接手续未办或不完善者,由原保管人负责。

第十一条  损坏丢失赔偿损失处理办法及决定权限

1.发生丢失损坏事故的单位(当事人)必须及时报告,迅速查明原因,填写“设备器材丢失损坏报告表”,并附详细文字说明,由当事人单位提出处理意见,按审批权限,逐级审议,批定处理。

2.贵重、大型精密仪器设备被盗、损坏和其它重大事故,,应保护现场,由学校保卫处会同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组织严格审查,专案进行处理。

3.2000元以下的设备器材损坏丢失,按赔偿损失审批权限,组织3人以上技术人员进行鉴定,签注处理意见,计算损失金额,交院、部领导审核,报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和计财处各一份,50元以下的赔偿金额由实验室批定;5OO元(不含500元)以下的金额由院、部(处级)领导批定;500元以上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领导批定,5000元以上由校领导批定。

第十二条  赔偿费及帐卡注销办法

1.赔偿者凭赔偿通知单(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根据损坏丢失申报表审批赔偿金额开出)到学校计财处交款,计财处受款盖章后一联存底,退还赔偿人受款单二联,一联自存,一联交所在单位,凭赔偿受款单逐级注销帐(卡),赔偿费由学校统一冲抵相应科目经费的开支。

2.赔偿费由负责批定单位根据确认的赔偿金额及本人经济状况,决定一次偿还或分期偿还,如赔偿人经济上确有很大困难,可提出申请,经有关单位调查证明,报负责审批单位批准,可以缓期偿还。

3. 无故拖延不缴的,凡属本校教职工,其赔偿费从本人工资中逐月扣除,直至结清为止。学生不予注册,毕业生不予办理离校手续。

4.赔偿金额按确认的赔偿金额缴清或批准免交的文字批件后,方能逐级注销帐(卡)。

5.凡属被盗、丢失的设备器材,都应由保卫部门出证明,案情较大的,保卫部门要积极进行侦破,半年以内仍未破获的,方可作为报失处理,当事单位凭丢失报损批件和保卫处证明,方可逐级注销资产帐(卡)。

第十三条  赔偿费全部用于原占有单位维修或购买仪器设备器材。 

第三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本办法的解释权归学校实验室及设备管理设备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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