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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关于开展第十一批四川省学术和技术带头人及后备人选、第十二批四川省有突出贡献的优秀专家以及2014年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选拔工作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14-04-14 14:25:09 浏览次数: 【字体:

各单位、部门:

根据《关于开展第十一批四川省学术和技术带头人及后备人选推荐工作的通知》(川人社办发〔201442号)、《关于开展第十二批四川省有突出贡献的优秀专家选拔工作的通知》(川人社办发〔201443号)以及《关于开展2014年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选拔工作的通知》(川人社办发〔201453号)的要求和安排,现将学校开展的相关工作事项通知如下:

一、推荐条件

(一)省学术和技术带头人推荐条件

省学术和技术带头人(以下简称“带头人”)推荐人选应是学校在职的专家、学者,并具备以下条件:

1、热爱祖国,遵纪守法,积极为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四川经济社会事业作贡献;

2、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强烈的事业心、严谨的治学态度和求实创新、拼搏奉献的精神;

3、有深厚的学术造诣和丰富的工作经验,熟悉本学科、专业的发展动态,能够预见和把握其发展趋势;

4、有较强的研究、开发才能与组织、管理能力,能开辟本学科、专业新的发展方向,能带领本学科、专业保持和赶超国内外先进水平,善于提出重大课题和思路,善于发现人才、培养人才和使用人才;

5、年龄一般不超过60周岁,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业务工作;

6、具有教授、研究员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称),一般应具有中国国籍;

7、已取得国内外同行公认的重要成就,学术和技术水平处于国内外先进水平或居省内领先地位。

(二)省学术和技术带头人后备人选推荐条件

省学术和技术带头人后备人选(以下简称后备人选)推荐人选应是学校在职的中青年专家、学者,并具备以下条件:

1、热爱祖国,遵纪守法,积极为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四川经济社会事业作贡献;

2、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强烈的事业心、严谨的治学态度和求实创新、拼搏奉献的精神;

3、具有本学科、专业系统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熟悉本学科、专业及相关学科、专业的现状,对本学科、专业的发展动向有一定的预见性;

4、一般应具有研究生学历、硕士及以上学位,知识面较宽,思维活跃,发展潜力较大;

5、主持或主研完成过省(部)级及以上的学术、技术项目,作为主要完成者,获得过省(部)级及以上科技成果奖励;或取得了专利成果;或撰写出版过学术、技术专著;或在省(部)级以上核心刊物发表过学术、技术论文,并在国内外同行中产生较大影响;或在技术开发工作中,完成科技创新、科技成果转化,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6、善于团结同志,合作共事,协同攻关;

7、年龄在45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业务工作,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称),一般应具有中国国籍(已到岗的中央和省“千人计划”(包括原“百人计划”)引进人才不受国籍限制)。

(三)省突出贡献的优秀专家推荐条件

热爱祖国,拥护党的领导,遵纪守法,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积极为社会主义事业作贡献。一般应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高级技师称号。具有特殊才能并作出特殊贡献的人员可不受此限制。选拔省优秀专家应以中青年为主。

在近5年取得下列成绩之一者:

1、在自然科学研究中有创造性成果,具有重大学术价值,对推动学科、专业发展有重要作用者。

2、在技术研发方面有重大发明创造、重大技术革新,或主持解决国家和省重大科技攻关项目、重大技术改造项目、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和重大技术引进项目中的关键性难题,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者。

3、在开发、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工作中成绩突出,对提高本专业技术水平作出了重要贡献,取得了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在省内外有较大影响者。

4、在社会科学研究中取得创造性成果,具有重大学术价值,或在国家、省科技进步、经济建设、社会发展的决策和实施中发挥了重要作用者。

5、从事教育、卫生、文化、体育、艺术及其它专业技术工作成绩卓著,在省内外同行中有较高声誉者。

6、所领导管理的单位达到国内同行业先进的管理水平,有一套已被推广采用、具有较高价值的现代管理思想理论和经验措施,并取得显著的经济或社会效益者。

7、在生产和服务领域业务精湛,推动了生产发展或提供了优质服务,带动培养了大批技能人才和优秀人才者。

8、长期在老、少、边、贫地区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对促进当地经济建设,科技、文教、卫生事业进步和社会发展作出显著成绩,在省内同行中有较大影响者。

(四)政府特殊津贴人员推荐条件

具有中国国籍、热爱祖国,遵纪守法,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模范履行岗位职责,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努力工作,原则上应为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在职在岗人员。

 在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近5年来取得的专业技术业绩、成果和贡献突出,且得到本地区、本系统同行专家的认可,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自然科学研究中,学术造诣高深,对学科建设、人才培养、事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是学科领域的带头人;或者研究成果有开创性和重大科学价值,得到国内外同行专家公认,达到国内领先水平。

2、在技术研究与开发中有重大发明创造、重大技术革新或解决了关键性的技术难题;或者长期工作在工农业生产和科技推广第一线,有重大技术突破,推动了行业技术进步和国民经济发展;或者在技术成果转化为生产力和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推广中业绩突出,产生了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3、长期工作在医疗卫生工作第一线,医术高超,治疗疑难、危重病症成绩突出;或者在较大范围多次有效预防、控制、消除疾病,社会影响大,业绩为同行所公认。

4、在经济社会发展重点领域、重点行业,为解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提供基础性、前瞻性、战略性的科学理论依据,具有特殊贡献。

5、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中,成绩卓著,对社会发展和学科建设作出突出贡献,是学科领域的学术带头人。

6、在宣传文化领域,成绩卓著,对经济社会发展、精神文明建设、学科建设、宣传文化领域改革创新和推动文化大发展大繁荣做出突出贡献,是本领域的带头人。

7、长期工作在教育、教学、教练执训工作第一线,对学科建设、人才培养、教育教学改革发挥了重大作用,具有国际领先的教育教学理念、坚实的学科教学理论基础和丰富的教育教学经验,在所从事的学科教学和教练执训领域中,能力和水平处于全国领先地位,起到带头和示范作用,并为同行所公认。

8、在其他行业、领域为经济社会发展、民生建设做出突出贡献。

二、推荐方式

学校均采用组织推荐的方式推荐。

三、推荐要求

各单位、部门及有关专家要严格按照通知规定的条件和标准,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严谨务实的科学态度,认真负责地做好推荐工作。要按照民主、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本着对个人、对组织、对人民负责的态度,客观评价推荐人选学术技术水平、成就、贡献、政治思想、职业道德等情况(以近5年为主),并认真审查推荐材料的真实性、科学性和准确性,把真正具备条件的优秀人才推荐出来。带头人及后备人选管理期满后仍符合推荐条件的,可再次申报,如不申报或者未获批准,将失去带头人或者后备人选称号及相关待遇,再次推荐与首次推荐程序相同。管理期满的省优秀专家,仍符合条件的,可再次推荐,如不申报,将失去省优秀专家称号及相关待遇

四、推荐材料

1、根据《四川省学术和技术带头人、四川省学术和技术带头人后备人选学科、专业目录》,带头人以及后备人选填写《四川省学术和技术带头人、四川省学术和技术带头人后备人选推荐表(两用表)》;《四川省学术和技术带头人四川省学术和技术带头人后备人选推荐一览表(两用表)》(A3纸打印)。表中“推荐单位意见”一栏由各单位根据申报人实际预填(相关表格参见附件1、2、3)。《推荐表》、《一览表》一式两份,其余材料一式一份。

四川省突出贡献的优秀专家填写《四川省有突出贡献的优秀专家推荐表》,一式二份;《四川省突出贡献的优秀专家推荐人选情况一览表》一份(A3纸打印)(相关表格参见附件4、5、6)。

政府特殊津贴人员填写《专家情况登记表》,一式二份;《2014年推荐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情况一览表》(A3纸打印)一份(相关表格参见附件7、8)。

2、推荐人选的身份证、学历证书、学位证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批文或专业技术职务(称)证书复印件。

3、超过60周岁的带头人推荐人选暂缓离退休或延长离退休年龄的批文复印件。

4、推荐人选取得的成果获奖(限国家、省部级奖励)证书或专利证书复印件,发表、出版的代表论文、著作的封面或扉页、版权页复印件,主要论文、著作目录表(按作者、论文或著作名称、刊物或出版社名称、发表或出版时间顺序排列,合作撰写的论文、著作,作者名应按当时的署名顺序排列),学术和技术水平及成就评价的依据和效益证明材料(管理期满的带头人作为第十一批带头人推荐人选的,以其管理期间的业绩为主)。

5、综合推荐材料(2000字以内,政府特殊津贴不提交此项内容)。内容包括审查推荐材料真实性、科学性、准确性情况,推荐人选政治思想、职业道德、敬业精神、学术和技术水平及成就(重点反映推荐人选发表、出版论文、著作,参加国内外学术技术交流,参加重大、重点项目研究、取得成果及本人发挥作用,在省内外或国内外的学术地位及影响)等情况。

五、时间安排

请各单位、部门于428日前将推荐材料报送到人事处师资科办公室(行政楼420),电子版请发送至人事处郑川OA邮箱收。

联系人:郑川     魏继平

联系电话:(02861800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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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414

  

   附件:第十一批四川省学术和技术带头人及后备人选推荐工作相关表格(附件1附件2附件3

   附件:第十二批四川省有突出贡献的优秀专家选拔工作相关表格(附件4附件5、附件6)

   附件:2014年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选拔工作相关表格(附件7、附件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