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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建设

党风廉政建设学习材料汇编

来源: 发布时间:2014-10-23 15:48:53 浏览次数: 【字体:

    1、中共中央关于印发《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的通知 
    2、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 
    3、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 
    4、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党的作风建设的决定  
    5、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 
    6、中共中央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 
    7、八个坚持,八个反对 
    8、四大纪律、八项要求 
    9、“五不准”划定政德底线  

中共中央关于印发《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

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中央各部委,国家机关各部委党组(党委),解放军各总部、各大单位党委,各人民团体党组:

现将《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以下简称《实施纲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建立健全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是党中央从完成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任务和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的全局出发,为做好新形势下反腐倡廉工作作出的重大战略决策。这是我们党对执政规律和反腐倡廉工作规律认识的进一步深化,是从源头上防治腐败的根本举措,对于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实施纲要》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深入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指导性文件。各级党委和政府要从政治和全局的高度,深刻认识贯彻《实施纲要》的重要意义,深入学习、广泛宣传、坚决贯彻,把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认真组织实施。要全面把握《实施纲要》的基本精神和主要内容,结合实际制定贯彻落实《实施纲要》的意见和办法。要认真开展监督检查,建立健全有效的工作机制,切实把反腐倡廉的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各地区各部门对贯彻执行《实施纲要》的意见和建议,请及时报告中央。

 

       中共中央

        2005 年1月3日


 

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全文)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建立健全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以下简称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深入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制定本实施纲要。

一、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一)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是党中央在新形势下对反腐倡廉工作作出的重大战略决策。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关系党的生死存亡。党越是长期执政,反腐倡廉的任务越艰巨,越要坚定不移地反对腐败,越要提高拒腐防变和抵御风险的能力。执政55年来,党的三代中央领导集体高度重视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作出了一系列重大决策和部署,取得了明显成效。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科学总结反腐倡廉的经验,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战略高度,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提出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这是我们党对执政规律和反腐倡廉工作规律认识的进一步深化,是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对外开放条件下深入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新要求,是从源头上防治腐败的根本举措,对于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是一项紧迫而长期的任务。进入新世纪新阶段,国际形势发生了新的深刻变化,我国改革发展处在关键时期,党所处的执政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反腐败工作体制、机制和工作方式还存在与新形势新任务不相适应的问题。腐败现象滋生蔓延的土壤和条件依然存在,腐败现象在一些领域易发多发,反腐败斗争的形势还比较严峻。一些地方、部门和单位的违纪违法案件不断发生,特别是少数高级干部的腐败案件造成了很坏的社会影响;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作风,弄虚作假、铺张浪费现象仍然突出;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屡禁不止。从实践看,教育不扎实,制度不健全,监督不得力,仍然是腐败现象滋生蔓延的重要原因。我们既要增强反腐败斗争的紧迫感,又要充分认识其长期性、艰巨性和复杂性,树立长期作战的思想,抓紧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

二、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必须坚持党反腐倡廉的基本经验

(三)坚持党反腐倡廉的基本经验。我们党始终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作为全党一项重大的政治任务来抓,改革开放特别是党的十三届四中全会以来,采取了一系列有力措施,初步探索出一条新的历史条件下有效开展反腐倡廉工作的路子,形成了江泽民反腐倡廉重要思想,积累了宝贵经验,必须在实践中长期坚持和发展。

━━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保证反对和防止腐败的正确方向。中国共产党是以马克思主义科学理论武装起来的、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宗旨的先进政党,是与腐败根本不相容的。只有坚持党的领导,才能确立和坚持正确的反腐败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领导体制,才能有效地反对和防止腐败,维护社会政治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发展。

━━必须坚持指导思想上的与时俱进,用发展着的马克思主义指导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新实践。深入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必须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适应形势任务的发展变化,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积极探索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规律,不断丰富和发展党的反腐倡廉理论,推动反腐倡廉工作取得新成效。

━━必须紧紧围绕发展这个党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提供政治保证。发展是解决中国一切问题的关键。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必须围绕发展,服务大局,研究解决妨碍改革发展稳定的突出问题,优化经济社会发展环境,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协调发展。

━━必须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切实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党风廉政建设的核心问题是密切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切实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出发点和归宿,认真解决损害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

━━必须坚持深化改革,创新体制机制制度,注重从源头上预防和解决腐败问题。要按照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既要严肃党的纪律,坚决查办违纪违法案件,严厉惩处腐败分子;更要注重预防,通过深化改革、创新体制,加强教育、发展民主、健全法制、强化监督,把反腐败寓于各项重要政策和措施之中,用发展的思路和改革的办法防治腐败。

━━必须坚持和完善反腐败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形成反腐败斗争的整体合力。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支持和参与的反腐败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是深入开展反腐败斗争的组织保证。只要坚持反腐败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认真贯彻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切实抓好各项任务的落实,就能巩固和发展全党动手反对和防止腐败的良好局面。

三、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指导思想、主要目标和工作原则

(四)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指导思想。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紧紧围绕发展这个党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坚持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坚持为民、务实、清廉,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不断提高党的领导水平和拒腐防变能力。

(五)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主要目标。到2010年,建成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基本框架。再经过一段时间的努力,建立起思想道德教育的长效机制、反腐倡廉的制度体系、权力运行的监控机制,建成完善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

(六)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工作原则。(1)坚持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先进文化、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相适应。要为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实现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保证。(2)坚持教育、制度、监督并重。教育是基础,制度是保证,监督是关键。三者统一于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之中,相互促进,共同发挥作用。既要从严治标,更要着力治本,惩防并举,注重预防。(3)坚持科学性、系统性、可行性相统一。理论与实际相结合,立足全党,着眼全局,总体规划,分阶段实施;注重科学合理、系统配套和可操作性,充分发挥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整体效能。(4)坚持继承与创新相结合。认真运用党反腐倡廉的基本经验,借鉴国外反腐败的有益做法,加强全局性、前瞻性问题的研究,解决新问题,总结新经验,在继承中发展,在发展中创新。

四、加强反腐倡廉教育,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道德防线

(七)反腐倡廉教育要以领导干部为重点。要以树立马克思主义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正确的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为根本,以艰苦奋斗、廉洁奉公为主题,以更好地做到立党为公、执政为民为目标,坚持进行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和基本经验教育,进行理想信念和从政道德教育、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教育、党纪条规和国家法律法规教育。把反腐倡廉教育贯穿于领导干部的培养、选拔、管理、使用等各个方面,坚持教育与管理、自律与他律相结合,督促领导干部加强党性修养,廉洁自律,反对和防止腐化堕落,常修为政之德、常思贪欲之害、常怀律己之心,牢记“两个务必”,做到“八个坚持、八个反对”,自觉经受住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改革开放条件下长期执政的考验。

要把反腐倡廉理论作为各级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的重要内容,定期安排专题学习。把反腐倡廉教育纳入党校、行政学院和其他干部培训机构的教学计划,编写教材,保证课时。对新任职领导干部进行廉政培训。党政主要负责人定期讲廉政党课。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和中央宣传部要切实抓好对省部级领导干部的反腐倡廉教育工作。

(八)反腐倡廉教育要面向全党全社会。要把反腐倡廉教育纳入在全党开展的以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主要内容的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中。注重研究反腐倡廉教育的规律,使教育内容贴近党员干部的思想和工作实际。既善于依靠各级党组织进行灌输教育,又善于引导广大党员干部进行自我教育;既善于运用“三会一课”等传统教育手段,又善于运用信息技术等现代化手段开展教育。加强示范教育,充分发挥先进典型的引导作用。深化警示教育,深刻剖析违纪违法案件发生的原因,分类分层次开展教育。每年集中一段时间开展反腐倡廉主题教育活动,把专题学习、群众评议与改进工作、解决实际问题结合起来。把反腐倡廉教育作为公务员培训的重要内容。

反腐倡廉教育要面向全社会,把思想教育、纪律教育与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教育和法制教育结合起来。大力加强廉政文化建设,积极推动廉政文化进社区、家庭、学校、企业和农村。社区组织要积极开展丰富多彩的廉政文化创建活动。妇联等人民团体要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家庭助廉教育活动。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和共青团组织要把廉洁教育作为青少年思想道德教育的重要内容,培养青少年正确的价值观念和高尚的道德情操。积极引导企业廉洁诚信、依法经营,开展农村廉政文化建设活动,增强全社会的反腐倡廉意识,形成以廉为荣、以贪为耻的良好社会风尚。

(九)完善反腐倡廉宣传教育工作格局,形成反腐倡廉教育的强大合力。要把反腐倡廉教育纳入党的宣传教育总体部署,完善宣传教育制度,健全工作机制,改进工作方法。纪检监察、组织人事、宣传思想等部门要做好经常性的反腐倡廉教育工作。坚持党管媒体的原则,坚持正面宣传为主,掌握反腐倡廉舆论工作的主动权。大力宣传我们党反对腐败的坚定决心、方针政策和取得的重大成果,引导广大干部群众正确看待反腐败斗争的形势。大力宣传各条战线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先进典型,弘扬主旋律。建立健全新闻发布制度,适时通报反腐倡廉工作情况,加强对热点问题的引导。党报党刊、电视台、电台要开设廉政专栏或专题节目。加强反腐倡廉网络宣传教育,开设反腐倡廉网页、专栏,正确引导网上舆论。加强对互联网站反腐倡廉宣传教育的指导和管理。

五、加强反腐倡廉制度建设,充分发挥制度在惩治和预防腐败中的保证作用

(十)建立健全反腐倡廉基本制度。完善对权力制约和监督的制度。坚持民主集中制这一党的根本组织制度,健全民主集中制的各项具体制度。建立和完善党内情况通报、情况反映、重大决策征求意见等制度,逐步推进党务公开。建立党的代表大会代表提案制度。积极探索党的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发挥代表作用的途径和形式,建立代表提议的处理和回复机制。扩大在市、县实行党代会常任制的试点。完善重大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完善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制度,提高民主生活会质量。制定落实党内监督条例的各项配套措施,建立和完善巡视制度。

完善反腐倡廉相关法律和规范国家工作人员从政行为的制度。加快廉政立法进程,研究制定反腐败方面的专门法律。修订和完善刑法、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制度。抓紧制定公务员法。探索制定公务员从政道德方面的法律法规。完善领导干部重大事项报告和收入申报制度。

完善对违纪违法行为的惩处制度。抓紧制定《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国家行政机关公务员行政处分条例》的配套规定和党纪政纪处分的相关制度,制定和完善对损害群众利益行为的责任追究办法。探索和完善辞职、辞退、免职、降职、降薪、任职限制等有关制度规定。完善违纪违法财物没收追缴责令退赔的规定。建立执法合作、司法协助、人员遣返、涉案资金返还等方面的反腐败国际合作机制。

完善反腐败领导体制、工作机制。抓紧制定纪委协助党委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的规定。制定《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的实施办法。改革和完善纪检监察体制和工作机制。

(十一)推进从源头上防治腐败的制度改革和创新。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积极推进干部人事工作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进程,扩大党员和群众对干部选拔任用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继续推行和完善民主推荐、民主测评、差额考察、任前公示、公开选拔、竞争上岗、任职试用期等制度。规范和全面推行党的地方委员会全体会议无记名投票表决下一级党委、政府领导班子正职拟任人选和推荐人选制度。落实和完善党政领导干部辞职制度和任职回避、交流制度,实行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制度,完善职务和职级相结合的制度。抓紧制定体现科学发展观和正确政绩观要求的干部实绩考核评价标准。完善党内选举制度,改进候选人提名方式,适当扩大差额推荐和差额选举的范围和比例。逐步扩大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直接选举的范围。进一步完善和规范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工资和津贴、补贴制度。

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完善规范政府共同行为的有关制度。按照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要求,进一步清理、取消和规范行政审批事项,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推进相关制度建设,完善审批方式,加强后续监管,建立科学合理的行政管理和监控机制。加快行政许可法的配套制度建设。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制。制定行政效能投诉、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研究制定行政收费、行政强制和行政程序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规范并加强对社团、行业组织和社会中介组织的管理。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和监管方式,健全法律法规和工作制度。推进垄断行业的改革,引入竞争机制,完善监管制度。健全政务公开、厂务公开、村务公开制度,制定规范电子政务的法律法规。

深化财政、金融和投资体制改革。进一步深化收支两条线管理改革,完善转移支付制度,全面推行部门预算、国库集中收付制度,完善预算法律,加快建立财政资金绩效评价体系,形成财政资金规范、安全、有效运行的机制。加快银行、证券、保险业的改革,建立健全现代金融企业制度、金融监管制度,确保资金运营安全。建立健全金融账户实名制、现金交易限制及反洗钱制度、征信管理制度。建立对大额资金外流有效监控的预警机制和金融信息共享制度。加强投资领域法规制度建设,建立和完善投资监管体系,改进并加强对政府投资的管理。

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制定和修改有关法律,完善司法机关的必赢体育app下载,必赢体育、职权划分和管理制度,形成权责明确、相互配合、相互制约、高效运行的司法体制,保障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完善诉讼程序,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严格执行审判公开制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完善执行工作机制。完善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健全检务公开制度。健全司法工作规范和违法司法行为责任追究制度。

规范和完善工程建设招标投标、土地使用权出让、产权交易、政府采购等制度。修订城市规划法、建筑法和环境保护法等法律,完善城市规划许可制度和工程建设招标投标制度。严格市场准入退出制度,加快信用体系建设。修订土地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土地出让制度建设,严格控制划拨用地和协议出让土地范围,逐步把工业用地纳入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范围。完善产权交易市场功能和各项监管制度,积极探索建立企业国有产权交易信息监测体系,促进市场竞价机制的形成。健全政府采购制度,完善管理职责与执行职责分离的政府采购管理体制。建立健全对房地产、市政公用等市场的监管制度。

(十二)提高制度建设的质量和水平,严格贯彻执行反腐倡廉各项制度。加强党对反腐倡廉法制建设的领导,善于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从法律制度上保证反腐败政策措施的贯彻执行。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反腐败工作的实际,制定反腐倡廉法规制度建设总体规划和中长期计划。做到制度建设与反腐倡廉决策相统一,制度建设进程与反腐倡廉进程相适应,制度建设与从政道德建设相结合,党内制度建设与国家法制建设相协调。对现行反腐倡廉法规,已经过时的要及时废止,有明显缺陷的要适时修订完善,需要细化的要尽快制定实施细则,需要制定配套制度的要抓紧制定,实现制度建设的与时俱进。必须认真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把反腐倡廉法规制度的贯彻执行作为大事来抓,促使广大干部增强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严格执行各项法规制度。更好地用制度和法律规范权力的运行、约束干部的从政行为。对反腐倡廉法规制度的落实情况要定期督促检查,加强责任追究,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六、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确保权力正确行使

(十三)加强对领导机关、领导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的监督。要认真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监督民主集中制及领导班子议事规则落实情况,凡属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的使用,必须由领导班子集体作出决定。认真执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的指导,督促领导班子成员认真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针对自身存在的问题和党员、群众提出的意见进行整改,整改情况应在一定范围内公开。检查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述职述廉、民主评议、谈话诫勉、回复组织函询等制度的执行情况。切实加强巡视工作,健全机构,增强力量,综合运用巡视成果。全面实行纪检监察机关对派驻机构的统一管理,加强对驻在部门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经常性监督。逐步加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之间的干部交流。对县级以上地方党政领导班子、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和管理人财物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实行定期交流。

(十四)加强对重点环节和重点部位权力行使的监督。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着重检查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执行情况,切实加强推荐、提名、考察考核、讨论决定等各个环节的监督。推荐干部要充分发扬民主,多数人不拥护的干部不能确定为考察对象。考察干部要全面深入了解德、能、勤、绩、廉的表现情况。任用干部必须如实记录拟任人选的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决定的情况,按规定进行表决。领导班子成员个人向党组织推荐领导干部人选,必须负责任地写出推荐材料并署名。对选人用人失察失误的,要依照有关规定予以追究。

加强对财政资金运行的监督。健全公共财政体制,规范财政资金分配行为。监督检查部门预算、国库集中收付、政府采购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落实情况。完善预算编制、执行的制衡机制。强化部门内部制约机制,加强财政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加强对国有资产和金融的监管。健全国有资本投资决策和项目法人约束机制,实行重大投资项目论证制和重大投资决策失误追究制。完善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营管理者的权责。加强对资本运营各个环节的监管,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建立健全金融机构监管协调机制和内控机制,强化金融监管,有效防止金融领域违纪违法案件的发生。

(十五)充分发挥各监督主体的积极作用,提高监督的整体效能。综合运用多种监督形式,努力形成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权力运行机制。

切实加强党内监督。严格执行党章,全面贯彻党内监督条例和党员权利保障条例。加强党的代表大会对党的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党的委员会对党委常务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对党的委员会成员的监督。常委会要向全委会负责、报告工作并接受其监督。党委要加强对党内监督工作的领导,注重对下一级党组织及其领导班子特别是主要负责人进行监督。纪委要协助同级党委组织协调党内监督工作,组织开展对党内监督工作的督促检查,对党员领导干部履行职责和行使权力情况进行监督。拓宽党员参与党内事务的渠道,切实保障党员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大力发展党内民主,营造党内不同意见平等讨论的环境,为党内监督创造条件。

支持和保证人大监督。切实发挥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依法监督作用。认真听取和审议有关工作报告。加强对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的备案审查,维护法制统一。严格审查财政预算和执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加强对司法工作的监督,防止执法不公、贪赃枉法行为的发生。加强执法检查、监督及人大代表视察工作。

支持和保证政府专门机关监督。强化行政监察职能,保证政令畅通,维护行政纪律,促进廉政建设,改善行政管理,提高行政效能。强化审计监督,逐步推行效益审计,突出对重点领域、重点部门、重点资金和领导干部经济责任的审计。依法实行审计公告制度。支持和保证监察、审计机关依法独立开展监督,对拒不执行监督决定的,要依法追究有关机关和责任人员的责任。

支持和保证司法监督。审判机关要依法审理行政案件,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检察机关要依法加强对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活动、法院审判活动和判决生效后执行活动的监督。健全公安、审判、检察机关相互配合和制约的工作机制,加大惩治和预防职务犯罪力度。

支持和保证政协的民主监督。切实发挥人民政协通过提出建议和批评,对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的实施,重大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工作的监督作用。充分发挥政协特邀监督员在反腐倡廉中的作用。各级党委和政府要认真倾听政协、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的批评和建议,自觉接受监督。认真办理政协提案。

切实加强社会监督。依法保障人民群众对党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批评、建议、控告、检举等权利。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的监督作用,扩大群众有序的政治参与,拓宽对施政行为的监督渠道,增强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有关政策和工作的透明度。设立专用举报电话,提倡实名举报。建立健全受理群众举报违纪违法行为的工作机制,及时处理群众反映的问题。在党的领导下,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重视和支持舆论监督,听取意见,改进工作。新闻媒体要坚持党性原则,遵守新闻纪律和职业道德,把握舆论监督的正确导向,注重舆论监督的社会效果。

七、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中充分发挥惩治的重要作用

(十六)惩治腐败,必须从严。惩治和预防,是反腐倡廉相辅相成、互相促进的两个方面。惩治有力,才能增强教育的说服力、制度的约束力和监督的威慑力。要坚决查办违纪违法案件特别是大案要案。以查处发生在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中滥用权力、谋取私利的违纪违法案件为重点,严厉惩处腐败分子。严肃查处违反政治纪律的案件,严肃查处利用审批权、人事权、司法权违纪违法的案件,严肃查处贪污、受贿、行贿、挪用公款等违法案件,严肃查处失职渎职、严重损害国家利益的案件,严肃查处各种以权谋私、严重损害群众利益的案件。对顶风作案的要依纪依法从严惩处。对领导干部违反规定收钱送钱和买官卖官、参加赌博以及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谋取非法利益等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要采取有效措施认真解决。

(十七)严格依纪依法办案,提高执纪执法水平。坚持法律和纪律面前人人平等,对任何组织和个人的违纪违法行为,都必须依纪依法严肃处理。坚持实事求是,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法。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坚持惩治腐败与保护党员干部权利并重。执纪执法机关必须严格按照法定权限使用办案手段和措施,做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正确运用政策和策略,体现宽严相济,区别对待。加强纪检、审判、检察、公安、监察、审计等执纪执法机关之间的协调配合,建立跨区域协作办案及追逃、追赃机制,完善相关程序,形成整体合力。综合运用法律、纪律、经济处罚、组织处理、限制从业资格等方式和手段,增强办案的政治、经济和社会效果,切实提高执纪执法水平。

(十八)重视和发挥查办案件的治本功能。针对案件中暴露出的问题,深入剖析,举一反三,查找体制机制制度方面的原因,建章立制,堵塞漏洞,逐步铲除腐败现象滋生蔓延的土壤。

八、加强领导,齐抓共管,把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任务落到实处

(十九)各级党委(党组)要把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作为一项重要政治任务抓紧抓好。要把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列入党委和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制定贯彻落实《实施纲要》的意见和办法。完善各级党委反腐败协调制度,定期召开会议,及时通报情况,研究协调重要问题。党委书记负总责,确定一名党委负责同志具体抓。

(二十)各级纪委要充分发挥组织协调作用。协助党委抓好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主要任务的分解和落实。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作出周密部署。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对牵头负责的工作要认真组织实施。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发挥优势,切实抓好各项任务的落实。

(二十一)形成有效的工作机制。建立责任机制,按照权责分明的原则,落实责任分工,明确工作规范。建立督查机制,定期检查,推动工作。建立奖惩机制,实行奖优罚劣。建立测评机制,搞好科学分析,使反腐败工作更有预见性。建立保障机制,在人员、经费等方面给予保证。通过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深入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为全面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和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提供重要保证。

 

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发展党内民主,健全党内生活,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增强党的生机活力,保障党员权利的正常行使和不受侵犯,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党员享有的党章规定的各项权利必须受到尊重和保护,党的任何一级组织、任何党员都无权剥夺。

第三条 坚持在党的纪律面前人人平等,不允许任何党员享有特权。

第四条 坚持权利与义务相统一。党员应当正确行使党章规定的各项权利,并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同时必须履行党章规定的义务,不得侵犯其他党员的权利。

第五条  对任何侵犯党员权利的行为,都应当予以追究;情节严重的,必须给予党纪处分。对侵犯党员权利行为的认定和处理,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为准绳。

                第二章    党员权利

第六条  党员有权参加党小组会、支部大会、党员大会以及与其担任的党内职务和代表资格相应的会议。党员因故不能到会的,应当履行请假手续。党员有权阅读按照规定可以阅读的党内文件。党员有权提出接受教育和培训的要求。党员接受教育和培训应当服从组织安排。

第七条 党员有权在党的会议上参加关于党的政策和理论问题的讨论,并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党员有权在党报党刊上参加党的中央和地方组织组织的关于党的政策和理论问题的讨论。党员在讨论党的政策和理论问题的过程中,应当自觉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不得公开发表与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和基本经验相违背的观点和意见。

第八条 党员有权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党组织、上级党组织直至中央的各方面工作提出建议和倡议。

第九条 党员有权在党的会议上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有根据地批评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党员以书面方式提出的批评意见应当按照规定送被批评者或者有关党组织。党员有权向党组织负责地揭发、检举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的违法违纪事实;有权向所在党组织或者上级党组织提出处分有违法违纪行为党员的要求。党员有权向所在党组织或者上级党组织提出罢免或者撤换不称职党员领导干部职务的要求。党员在进行批评、揭发、检举以及提出处分或者罢免、撤换要求时,要按照组织原则,符合有关程序,不得随意扩散、传播,不得夸大和歪曲事实,更不得捏造事实、诬告陷害。

第十条 党员有权在党组织讨论决定问题时按照规定参加表决。表决时可以表示赞成、不赞成或者弃权。每个正式党员都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受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除外)。参加选举的党员有权了解候选人情况、要求改变候选人、不选任何一个候选人和另选他人。党员有权经过规定程序成为候选人和当选。

第十一条 在党组织讨论决定对党员的党纪处分或者作出鉴定时;本人有权参加和进行申辩,其他党员可以为其作证和辩护。申辩、作证和辩护必须实事求是。

第十二条 党员对党的决议和政策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在党的会议上或者向党组织声明保留广并且可以把自己的意见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反映。党员不得公开发表同中央决定相反的意见。

第十三条   党员在政治、工作、学习等方面遇到重要问题需要党组织帮助解决的,有权向本人所在党组织、上级党组织直至中央提出请求。党员对于党组织给予本人的处分、鉴定、审查结论或者其他处理不服的,有权向本人所在党组织、上级党组织直至中央提出申诉;党员认为党组织给予其他党员的处分、鉴定、审查结论或者其他处理不当的,有权逐级向党组织直至中央提出意见。党员的合法权益受到党组织或者其他党员侵害时,有权向本人所在党组织、上级党组织直至中央提出控告。党员有权要求有关党组织对其提出的请求、申诉和控告给予负责的答复。

               第三章   保障措施

第十四条   党组织应当按照规定召开有关会议,并创造条件保障党员参加其有权参加的各种会议。会议的组织、召集者要将会议的召开时间、议题等适时通知应到会党员。

第十五条   党组织应当为党员提供阅读党内有关文件的必要条件。党员因缺乏阅读能力或者其他原因无法直接阅读文件的,党组织要按照规定向其传达文件精神。

第十六条   党组织应当采取多种形式有计划地对党员进行教育和培训,提高党员素质。

第十七条   党的代表大会、代表会议和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以及其他重要会议召开后,党组织要按照规定将会议内容和精神向党员传达、通报。党组织作出的决议、决定,按照规定及时向党员通报。

第十八条   下级党组织应当根据上级党组织的安排,积极组织和引导党员参加党的政策和理论问题的讨论,讨论的时间、方式和内容要以适当方式告知党员,以便党员参加。党的地方组织、基层组织应当认真组织党员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贯彻落实党的政策的有关问题进行讨论。党组织要支持和鼓励党员对党的工作提出建议和倡议。对于党员的建议和倡议,党组织应当认真听取、研究,合理的应当采纳;对改进工作有重大帮助的,应对提出建议和倡议的党员给予表扬或者奖励。党组织要认真听取各种不同意见。对于持有不同意见的党员,只要本人坚决执行党的决议和政策,就不得对其歧视或者进行追究;对于持有错误意见的党员,应当对其进行帮助、教育。

第十九条   党组织应当鼓励党员在党内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支持和保护党员同各种违法违纪行为和不正之风作斗争。对于党员的批评、揭发、检举、控告以及提出的有关处分和罢免、撤换要求,党组织要按照规定及时处理。党组织要建立健全保护揭发、检举人权益的制度。对揭发、检举人以及揭发、检举的内容必须严格保密,严禁将检举、控告材料转给被检举、被控告的组织和人员;严禁对揭发、检举人和控告人歧视、刁难、压制,严禁各种形式的打击报复。党组织对于署真实姓名的揭发、检举人,应以适当方式回访或者回函并告知其处理结果;对揭发、检举严重违法违纪问题经查证属实的,给予表扬或者奖励。党组织对于不负责地揭发、检举、控告以及提出处分和罢免、撤换要求的,给予批评教育;对于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对于受到错告或者诬告的党员,应当澄清事实,并在一定范围内公布。

第二十条   党组织讨论决定问题,必须执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决定重要问题,要进行表决。根据不同情况,表决可以采取口头、举手和投票等方式,表决结果和表决方式应记录在案。对不同意见要如实记录。 重要问题主要是指:涉及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事项;重大工作任务的部署;按干部管理规定应该由集体讨论决定的干部推荐、任免、调动和奖惩;涉及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等切身利益的问题;发展新党员;上级党组织规定应当集体讨论决定的其他问题。党组织作出重要决议、决定前,应当以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征询党员意见。对于多数党员有不同意见或者存在重大分歧的,暂缓作出决定,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提交下次会议表决。党的委员会及其组织部门、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对下级党组织的表决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于没有按照规定进行表决的,应当予以纠正。

第二十一条   党组织进行选举时,应当充分体现选举人的意志。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候选人名单要由党组织和选举人充分酝酿讨论,对候选人的情况应向选举人作介绍。对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不赞成票,也可以弃权。投不赞成票者可以另选他人。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不得以任何方式妨碍党员在党内自主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不得阻挠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人到场,不得强迫选举人选举或者不选举某个人,不得搞非组织活动妨碍选举,不得以任何方式追查选举人的投票意向。

第二十二条   党组织对党员作出处分决定所依据的事实材料和处分决定必须同本人见面,听取本人说明情况和申辩。对于党员的申辩及其他党员为其所作的证明和辩护,有关党组织要认真听取、如实记录,并进一步核实,采纳其合理意见;不予采纳的,要向本人说明理由。党员实事求是的申辩、作证和辩护,应当受到保护。处分决定应当写明党员享有的申诉权以及受理申诉的组织等内容并由受处分党员签署意见。本人对处分决定有不同意见的,可以提出申诉;拒不签署意见或者因其他原因不能签署意见的,党组织要在处分决定上注明。

第二十三条   对于受到党纪处分的党员,党组织要帮助其正确认识和改正错误。对于受到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留党察看期间确已改正错误的,期满后应当恢复其党员权利;坚持错误不改或者又发现其他应受党纪处分的错误的,应当开除其党籍。

第二十四条   党组织要认真处理党员的申诉。对于党员的申诉,有关党组织要按照规定进行复议、复查,不得扣压。上级党组织认为必要时,可以直接或者指定有关党组织进行复议、复查。经复议、复查或者审查决定,对于全部或者部分纠正的案件,重新作出的决定应当在一定范围内宣布。对于处理正确而本人拒不接受的,给予批评教育;对于无正当理由反复申诉的,有关党组织应当正式通知本人不再受理并在适当范围内宣布。党员对于党组织给予其他党员的处分、鉴定、审查结论或者其他处理提出的意见,有关党组织应认真研究处理。

第二十五条   党组织对涉嫌违纪党员的检查和处理,必须既坚决又慎重,严格遵守有关规定,依纪依法进行。建立执纪过错或者错案责任追究制。对于在执纪过程中有违纪行为或者其他过错的,应当批评纠正;情节严重的,应当追究有关责任者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   党组织对于党员提出的请求,要及时受理。根据具体问题,有的要及时解决,有的要说明情况,有的要进行说服教育。第二十七条   企业、农村和街道、社区等党的基层组织应注意维护流动党员的民主权利,保障其正常行使。

第二十八条   对于确有实际困难的党员,其所在基层党组织或者上级党组织可以给予适当帮助并鼓励党员之间开展互助,为党员正常行使权利创造条件。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九条   党的各级组织应当严格执行党员权利保障方面的方针、政策和党内法规,贯彻落实上级党组织和同级党的代表大会关于党员权利保障方面的决议、决定;明确同级纪委和党委工作部门、直属机构、派出机关以及相当于这一级别的党组(党委)在党员权利保障方面的任务和要求;督促下级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切实履行党员权利保障方面的职责,宣传党员权利保障方面的方针、政策和党内法规,教育和引导广大党员正确行使权利。

第三十条   党的各级纪律检查机关在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领导下,做好党员权利保障工作,受理有关党员权利保障方面的检举、控告和申诉,检查和处理侵犯党员权利方面的案件,对党的领导干部和下级党组织履行党员权利保障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   党的组织、宣传等工作部门要按照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规定以及上级党组织的要求,结合自身职能和实际工作,抓好党员权利保障工作的。落实研究解决职责范围内党员权利保障方面的重要问题,向同级党组织提出贯彻落实党员权利保障方面的意见和措施,为保障党员权利的正常行使创造条件、提供服务。

第三十二条   党的各级领导干部、应模范遵守和严格执行党员权利保障方面的规定;充分尊重和关心党员权利,重视处理和解决党员权利保障方面的实际问题;采取切实措施抓好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党员权利保障工作的落实。

第三十三条   保障党员权利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各级领导干部的重要职责。对于在保障党员权利方面失职、渎职的,按照规定追究有关责任者的责任。

第三十四条   对侵犯党员权利行为的处理是保障党员权利的重要环节。对于有侵犯党.员权利行为的党员,其所在党组织或者上级党组织可以采取责令停止侵权行为、责令赔礼道歉、责令作出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等方式给予处理;情节较重的,按照规定给予党纪处分。对于有侵犯党员权利行为的党组织,上级党组织应当对有关责任者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按照规定究有关责任者的责任。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处理方式可以独立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或者与党纪处分合并使用。

第三十五条   对于因侵犯党员权利受到党纪追究的党员或者在保障党员权利方面失职、渎职受到党纪追究的党的领导干部,需要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其他纪律处分的,作出或者批准作出处理决定的党组织应当向监察机关或者其他有关机关、组织提出建议;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

第三十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可以根据本条例,结合各自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报中央备案。中央军委可以根据奉条例,结合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或者补充规定。

第三十七条   本条例由中央纪委商中央组织部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试行)》》同时废止。

 

《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党内监督,发展党内民主,维护党的团结统一,提高党的领导水平和执政水平,增强拒腐防变和抵御风险能力,坚持党的先进性,始终做到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党内监督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坚持民主集中制和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

第三条  党内监督的重点对象是党的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

第四条 党内监督的重点内容是:

(一)遵守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维护中央权威,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决议、决定及工作部署的情况;

(二)遵守宪法、法律,坚持依法执政的情况;

(三)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的情况;

(四)保障党员权利的情况;

(五)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执行党和国家有关规定的情况; 

(六)密切联系群众,实现、维护、发展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情况;

(七)廉洁自律和抓党风廉政建设的情况。

 第五条 党内监督要与党外监督相结合。党的各级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应当自觉接受并正确对待党和人民群众的监督。

第二章 监督职责

第六条 党的各级委员会在党内监督方面履行下列职责:

(一)领导党内监督工作,明确同级纪委和党委工作部门、直属机构、派出机关以及相当于这一级别的党组(党委)在党内监督方面的任务和要求;

(二)制定贯彻上级党组织和同级党的代表大会关于加强党内监督工作决议、决定的措施,研究解决党内监督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三)对党委常委、委员,同级纪委和党委工作部门、直属机构、派出机关以及相当于这一级别的党组(党委)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进行监督;

(四)对下一级党组织及其领导班子,特别是主要负责人进行监督;

(五)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和基层委员会监督上级党委、纪委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党的中央和地方各级委员会派出的工作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对所属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进行监督。

第七条 党的各级委员会委员在党内监督方面的责任:

(一)对所在委员会、同级纪委和党委工作部门、直属机构、派出机关以及相当于这一级别的党组(党委)的工作进行监督;

(二)对所在委员会、同级纪委的常委、委员和党委工作部门、直属机构、派出机关以及相当于这一级别的党组(党委)的负责人进行监督;

(三)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委员和基层委员会委员,对本条第(一)、(二)项所列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的问题和意见,署真实姓名以书面形式或其他形式向党委常委会、同级纪委常委会提出或向上一级党委、纪委反映;

(四)中央委员对中央政治局委员、常委的意见,署真实姓名以书面形式或其他形式向中央政治局常委会或中央纪委常委会反映。对委员署真实姓名反映的问题、意见和建议,有关部门或人员应当及时转达,不得扣压;有关党组织应当及时研究、处理并以适当方式答复。 

第八条 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党内监督的专门机关。中央纪委在中央委员会领导下,党的地方各级纪委和基层纪委在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领导下,在党内监督方面履行下列职责: 

(一)协助同级党的委员会组织协调党内监督工作,组织开展对党内监督工作的督促检查; 

(二)对党员领导干部履行职责和行使权力情况进行监督;

 (三)检查和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比较重要或复杂的案件; 

(四)向同级党委和上一级纪委报告党内监督工作情况,提出建议,依照权限组织起草、制定有关规定和制度,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

(五)受理对党组织和党员违犯党纪行为的检举和党员的控告、申诉,保障党员的权利。 

党的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和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派出的纪律检查工作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履行监督职责。 纪委对派驻纪检组实行统一管理。派驻纪检组按照有关规定对驻在部门的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进行监督。 

 党的地方和部门纪委、党组纪检组可以直接向上级纪委报告本地区、本系统、本单位发生的重大问题。 

第九条 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在党内监督方面的责任:

(一)对所在委员会及其派驻机构、派出的巡视机构的工作进行监督; 

(二)对所在委员会常委、委员和派驻机构、派出的巡视机构的负责人进行监督; 

(三)党的地方各级纪委委员和基层纪委委员,对本条第(一)、(二)项所列纪检机关(机构)和党员领导干部的问题和意见,署真实姓名以书面形式或其他形式向纪委常委会、同级党委提出或反映,对所在委员会委员、常委的意见还可以向上一级党委和纪委反映; 

(四)中央纪委委员对中央纪委常委的意见,署真实姓名以书面形式或其他形式向中央纪委常委会或中央政治局常委会反映。 对委员署真实姓名反映的问题、意见和建议,有关部门、机构或人员应当及时转达,不得扣压;有关党组织应当及时研究、处理并以适当方式答复。 

  第十条 党员在党内监督方面的责任和权利:

(一)及时向党组织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维护群众的正当利益;

(二)对党的决议和政策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在党的会议上或向党的组织提出保留,并且可以把自己的意见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反映,但不得公开发表同中央决定相反的意见;

(三)在党的会议上有根据地批评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勇于揭露和纠正工作中的缺点、错误; 

(四)检举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违纪违法的事实,同消极腐败现象作斗争;

(五)参加党组织开展的评议党员领导干部活动,发表意见。

 第十一条 党的各级代表大会代表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除履行党员的监督责任和享有党员的监督权利外,按照有关规定对其选举产生的党的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及其成员进行监督,反映所在选举单位党员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章 监督制度

 第一节  集体领导和分工负责 

 第十二条 党的各级委员会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方针政策性的大事,凡属全局性的问题,凡属重要干部的推荐、任免和奖惩,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的委员会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党的委员会成员要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同时要关心全局工作,积极参与集体领导。 

党的各级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应当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支持领导班子成员在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领导班子成员要互相信任,互相支持,维护和增强领导班子的团结。 

第十三条 党的各级领导班子应当制定、完善并严格执行议事规则,保证决策科学、民主。按照议事规则应当由集体讨论决定的事项,必须列入会议议程。 党的各级领导班子讨论决定事项,应当充分发表意见,对于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应当认真考虑。各种意见和主要理由应当如实记录。讨论干部任免事项,还应当如实记录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决定的情况。领导班子成员个人向党组织推荐领导干部人选,必须负责地写出推荐材料并署名。党的各级领导班子决定重要事项,应当进行表决。表决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或记名投票等方式。表决结果和表决方式应当记录在案。

第十四条 对于应当经集体讨论决定的事项而未经集体讨论,也未征求其他成员意见,由个人或少数人决定的,除遇紧急情况外,应当区别情况追究主要责任人的责任。党的各级领导班子成员不遵守、不执行集体的决定,或未能按照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履行自己的职责,给工作造成损失的,应当追究责任。 

 二节   重要情况通报和报告 

第十五条 中央委员会作出的决议、决定和中央政治局会议的内容,根据需要以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通报或向全党通报。地方各级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作出的决议、决定,一般应当向下属党组织和党员通报,根据实际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地方各级党委常委会会议的内容和本地区的重要情况,根据需要以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通报或向本地区的党组织和党员通报。

第十六条 党的各级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在同级党的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需要将有关决策、重要情况向本次党的代表大会代表通报。

第十七条 党组织对于本地区、本系统、本单位事关全局和社会稳定的重要情况以及重大问题,应当按照规定时限和程序向上级党组织报告或请示。同时,地方各级党委应当在职权范围内发挥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作用,支持政府和有关方面独立负责地处理好有关问题。对隐瞒不报、不如实报告、干扰和阻挠如实报告或不按时报告、请示的,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对下级请示不及时答复、批复或对下级报告中反映的问题在职责范围内不及时处置,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八条 各级党员领导干部应当向党组织如实报告个人重大事项,自觉接受监督。个人重大事项的具体内容,另行规定。

第三节      述职述廉 

第十九条 中央政治局向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报告工作。  中央纪委常委会向中央纪委全体会议报告工作。地方各级党委常委会、纪委常委会分别向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年报告工作一次。 设常委会的基层党组织的党委常委会、纪委常委会分别向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年报告工作一次。

第二十条 中央各部门、直属机构、派出机关以及相当于这一级别的党组(党委),地方各级党委、纪委和党委工作部门、直属机构、派出机关以及相当于这一级别的党组(党委)的领导班子成员,分别在届中和换届前一年在规定范围述职述廉一次。 基层党委、纪委,党总支、党支部负责人,每年在规定范围述职述廉一次。述职述廉时可以邀请群众代表参加会议。 在届中和换届前的述职述廉后,上一级党组织应当结合当年的年度考核组织民主评议或民主测评。 
第四节 民主生活会 

第二十一条 党组织应当坚持和健全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制度,按照规定开好民主生活会。通过民主生活会,统一思想,改进作风,加强监督,增进团结,提高依靠自身力量解决问题和矛盾的能力。县以上党和国家机关党员领导干部应当按照规定参加双重组织生活会。

第二十二条 领导班子召开民主生活会要切实保证质量。民主生活会的主题应当按照上级党组织的要求、针对党性党风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确定。 领导班子成员在民主生活会上,应当针对自身存在的廉洁自律方面的问题以及党员、群众、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和下级党组织提出的意见,负责任地作出检查或说明,积极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对开好民主生活会负责,并承担制定和落实领导班子整改措施的领导责任。

第二十三条 党员、群众和下级党组织对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意见、民主生活会情况和整改措施,应当按照规定如实上报,并将民主生活会情况和整改措施及时在一定范围通报。党员有权了解本人所提意见和建议的处理结果。 

第二十四条 上级党组织应当加强对下级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的指导和监督。发现下级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主题不符合要求,应当提出明确意见,必要时可以直接确定;认为下级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不符合规定要求,可以责令重新召开。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和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领导班子成员,除参加所在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外,每人每年应当参加一个以上省部级领导班子的民主生活会,了解情况。  地方各级党委、纪委和党委组织部门领导班子成员,除参加所在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外,每人每年应当参加一个以上下一级领导班子的民主生活会,了解情况。 

第四章 信访处理

第二十五条 各级党委、纪委通过信访处理,对下级党组织和领导干部实施监督,及时研究来信来访中提出的重要问题。对重要信访事项的办理,应当督促检查,直至妥善处理。

第二十六条 凡向党组织检举党员或下级党组织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的以及党员控告侵害自己合法权益行为的,党组织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调查处理。党员署真实姓名检举的,应当视情况将处理结果告知该党员,听取其意见。

第四节      巡视 

第二十七条 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建立巡视制度,按照有关规定对下级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进行监督。

 第二十八条 巡视工作的主要任务是:

(一)了解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决定和工作部署的情况,执行民主集中制的情况,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廉政勤政的情况,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的情况,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情况,中央要求巡视的其他事项;

(二)向派出巡视组的党组织报告巡视工作中了解到的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九条 巡视组可以根据巡视工作需要列席所巡视地方的党组织的有关会议,查阅有关文件、资料,召开座谈会,与有关人员谈话,了解和研究群众来信来访中反映的有关领导干部的重要问题。 巡视组不处理所巡视地方的具体问题。

第五节      谈话和诫勉

第三十条 各级党委、纪委领导班子成员和党委组织部门负责人,应当不定期与党委工作部门、直属机构、派出机关以及相当于这一级别的党组(党委)和下级党组织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谈话,主要了解该地区、该系统、该单位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民主集中制、实施党内监督的情况和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廉政勤政的情况,提出建议和要求。

第三十一条 党委(党组)或组织(人事)部门对领导干部进行任职谈话,应当把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廉政勤政方面的要求和存在的问题作为重要内容。 

第三十二条 发现领导干部在政治思想、履行职责、工作作风、道德品质、廉政勤政等方面的苗头性问题,党委(党组)、纪委和党委组织部门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及时对其进行诫勉谈话。对该领导干部提出的诫勉要求和该领导干部的说明及表态,应当作书面记录,经本人核实后,由组织(人事)部门或纪律检查机关留存。

第六节      舆论监督 

 第三十三条 在党的领导下,新闻媒体要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通过内部反映或公开报道,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党的各级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应当重视和支持舆论监督,听取意见,推动和改进工作。

第三十四条 新闻媒体应当坚持党性原则,遵守新闻纪律和职业道德,把握舆论监督的正确导向,注重舆论监督的社会效果。

第七节      询问和质询 

第三十五条 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委员,有权对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决议、决定执行中存在的问题提出询问或质询。党的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有权对纪律检查委员会全体会议决议、决定执行中存在的问题提出询问或质询。

第三十六条 询问可口头提出,也可以书面形式署真实姓名提出。有关部门应当作出说明。 

第三十七条 询问人在对有关部门所作的说明不满意的情况下,可以书面形式署真实姓名对同一问题提出质询。有关部门应当作出书面解释或答复。对质询中发现的问题,有关党组织应当及时研究处理。质询人利用质询故意刁难、无理纠缠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追究责任。 

第八节      罢免或撤换要求及处理 

第三十八条 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委员,有权向上级党组织提出要求罢免或撤换所在委员会和同级纪委中不称职的委员、常委。党的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有权向上级党组织提出要求罢免或撤换所在委员会不称职的委员、常委。受理罢免或撤换要求的党组织应当认真研究处理。 

第三十九条 罢免或撤换要求应当以书面形式署真实姓名提出,并有根据地陈述理由。提出罢免或撤换要求应当严肃慎重。对于没有列举具体事例,不负责任地提出罢免或撤换要求的,给予批评教育;对于捏造事实陷害他人的,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第五章                  监督保障

第四十条 各级党委、纪委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发挥监督作用。 党员和党员领导干部应当正确履行职责,自觉接受监督。对违反本条例规定,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党内监督职责、不遵守党内监督制度的,视情节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第四十一条 各级党组织应当认真贯彻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健全工作制度,有效防范各种违纪行为的发生。对党组织和党员反映的问题,应当认真处理。

第四十二条 鼓励、支持、保护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党员、党的代表大会代表在党内监督中发挥积极作用。对署真实姓名反映问题或检举、控告违纪违法行为的,党组织和有关人员应当为其保密;对泄露的要追究责任。对检举、控告党员或党组织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经查证属实的,给予表扬或奖励。对打击报复监督者的,对以监督为名侮辱、诽谤、诬陷他人的,以及在监督中有其他违纪违法行为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第四十三条 党组织发现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或接到检举、控告,认为需要查明事实、纠正错误、追究责任的,按照职责和权限,及时调查处理。经过调查,需要追究党组织责任的,责令其纠正错误或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照有关规定处理;需要追究党员责任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党纪处分;没有发现被调查的党组织或党员有违反规定行为的,应当作出书面结论,消除影响。

第四十四条   党员、党组织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处理决定的党组织申诉。有关党组织应当认真复议、复查,并作出结论。如仍有意见,可以向上级党组织直至中央申诉。申诉期间,不影响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六章                                  

第四十五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党组织实施党内监督的规定,由中央军委参照本条例制定。 

第四十六条   本条例由中央纪委商中央组织部解释。

第四十七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党的作风建设的决定
(2001年9月26日中国共产党第十五届中央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通过)

中国共产党第十五届中央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分析了进入新世纪党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着重研究了加强和改进党的作风建设的若干重大问题,作出如下决定。

一、加强和改进党的作风建设的极端重要性和紧迫性

我国已进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新的发展阶段,党面临着许多新情况新考验。随着冷战结束、经济发展和科技进步,国际环境发生重大变化,世界多极化和经济全球化曲折发展,综合国力竞争日趋激烈,各种矛盾错综复杂,各种思潮相互激荡,敌对势力加紧对我国进行渗透和破坏活动。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国内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社会经济成分、组织形式、就业方式、利益关系和分配方式日益多样化,新事物新问题层出不穷。随着党和国家事业的发展,党的队伍状况发生重大变化,新党员大幅度增加,干部队伍新老交替不断进行,一大批年轻干部走上领导岗位。这些深刻变化既带来机遇,也带来挑战。面对复杂的国内外环境,党要团结和带领全国各族人民,继续推进现代化建设,完成祖国统一,维护世界和平与促进共同发展,就必须始终代表中国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代表中国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围绕提高党的领导水平和执政水平、提高拒腐防变和抵御风险能力这两大历史性课题,全面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这样,党就能在世界形势深刻变化的历史进程中始终走在时代前列,在应对国内外各种风险考验的历史进程中始终成为全国人民的主心骨,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历史进程中始终成为坚强的领导核心。

作风建设是党的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我们党历来高度重视作风建设,在长期革命和建设的实践中,形成并坚持发扬了理论联系实际、密切联系群众、批评与自我批评等优良作风。这是党的工人阶级先锋队性质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宗旨的体现,是中国共产党区别于其他政党的显著标志,也是党千锤百炼更坚强的重要原因。

现在,党的作风总的是好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们党重新确立了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形成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制定了一系列符合我国国情和人民利益的大政方针,党的精神面貌焕然一新。广大党员积极投身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事业,在发扬党的优良传统的基础上,立足国情、面向世界,锐意改革、致力发展,发扬民主、依法办事,给作风建设注入新的活力。我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取得举世瞩目的成就,同广大党员为党和人民的事业发挥忘我奋斗和无私奉献的先锋模范作用是密不可分的。

党的作风方面也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主要是:在一些地方、部门和领导干部中,教条主义、本本主义滋长,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盛行,弄虚作假、虚报浮夸严重,独断专行、软弱涣散问题突出,以权谋私、贪图享乐现象蔓延。这些问题,归根到底都是脱离实际、脱离群众的,其消极影响和后果不可低估。历史和现实一再告诉我们,执政党不注重作风建设,听任不正之风侵蚀党的肌体,就会损害党群关系和干群关系,甚至失去民心,丧失政权。

对党的作风状况要有清醒的全面的估计,看不到主流,悲观失望,是错误的;看不到问题的严重性,丧失警惕,不下大气力加紧解决,是危险的。

党的作风方面存在的问题,有其复杂而深刻的社会根源和思想根源。党长期执政,党内一些人产生了脱离群众、固步自封等倾向。我国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实行改革开放,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许多方面的制度还不完善。资产阶级腐朽思想和封建残余思想侵蚀着党的队伍。有的地方和部门治党不严,思想政治建设和组织建设抓得不紧,管理和监督不力。一些党员干部放松世界观改造,理想信念动摇,革命意志衰退,经受不住权力、金钱、美色的考验。这些因素的存在,使党的作风建设的任务十分艰巨。

执政党的党风,关系党的形象,关系人心向背,关系党和国家的生死存亡。全党同志要居安思危,增强忧患意识,充分认识加强和改进党的作风建设,是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和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迫切需要,是开创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新局面的必然要求,是党永远立于不败之地的重要保证。全党要坚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在推进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的同时,把加强和改进党的作风建设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切实抓紧抓好。

二、加强和改进党的作风建设的指导思想和主要任务

在新的发展阶段,加强和改进党的作风建设的指导思想和总体要求是: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的指导,按照“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紧紧围绕经济建设这个中心和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以进一步密切党同人民群众的联系为核心,以保持党的先进性、纯洁性和增强党的创造力、凝聚力、战斗力为目标,发扬优良传统,加强思想教育,推进制度建设,解决突出问题,努力把党的作风建设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

加强和改进党的作风建设,核心问题是保持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马克思主义执政党的最大危险,就是脱离群众。人民群众是我们党的力量源泉和胜利之本。失去了人民群众的拥护和支持,党的事业和一切工作就无从谈起。党要经受住长期执政、改革开放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考验,就必须始终密切联系群众。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与人民群众同呼吸共命运的立场不能变,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不能忘,坚信群众是真正英雄的历史唯物主义观点不能丢。

党的作风建设既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又是一项现实而紧迫的工作。必须把总体要求同阶段性目标结合起来。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要抓住重点,集中解决党的思想作风、学风、工作作风、领导作风和干部生活作风方面的突出问题。主要任务是: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反对因循守旧、不思进取;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反对照抄照搬、本本主义;坚持密切联系群众,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反对独断专行、软弱涣散;坚持党的纪律,反对自由主义;坚持清正廉洁,反对以权谋私;坚持艰苦奋斗,反对享乐主义;坚持任人唯贤,反对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全党要进行卓有成效的工作,全面贯彻这“八个坚持、八个反对”,进一步开拓创新、知难而进,关心群众、真抓实干,艰苦奋斗、拒腐防变,使党的作风有新的明显进步,使党群关系和干群关系有新的明显改善,使广大群众看到实效,增强信心。

三、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反对因循守旧、不思进取

加强和改进党的作风建设,必须把思想作风建设摆在第一位。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和思想作风,是党顺应时代进步潮流、永葆先进性的根本要求。全党必须从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实际出发,从不断发展变化的国际形势出发,求真务实,锐意进取,努力开拓马克思主义理论发展的新境界,开创党和国家事业发展的新局面。

解放思想、实事求是永无止境。世界在变化,我国改革和建设在推进,人民群众的伟大实践在发展,迫切要求我们进一步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如果党不能始终站在时代前列和实践前沿,党的思想理论就不能发展,党的事业就不能前进,我们就有被时代淘汰的危险。现在,一些党员干部不认真学习领会和贯彻党的理论路线和方针政策,不注意汲取群众创造的新鲜经验,不尊重客观规律,思想严重脱离实际。有的习惯于单凭老方式老办法想问题、做工作,缺乏主动性和创造性;有的习惯于凭主观意志办事,盲目蛮干,随意性和片面性严重。这种精神状态和思想作风,必须坚决改变。

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就是要毫不动摇地贯彻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的基本路线,按照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坚持用“三个有利于”判断各方面工作的是非得失,自觉地把思想认识从那些不合时宜的观念、做法和体制的束缚中解放出来,从对马克思主义错误的和教条式的理解中解放出来,从主观主义和形而上学的桎梏中解放出来,使我们的思想和行动更加符合客观实际,使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更加符合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国情;就是要按照马克思主义的实践观点和发展观点,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正确认识和妥善处理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的矛盾,不断把各项改革推向前进;就是要以宽广的眼光观察当今世界和当代中国,以与时俱进的思想观念和奋发有为的精神状态开展工作,不断推动理论创新、制度创新和科技创新。

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必须把坚持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同丰富和发展马克思主义统一起来。要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这个一脉相承的科学体系,坚持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世界观、方法论,坚持反映人类社会发展规律的基本原理和基本观点。马克思主义具有与时俱进的理论品质,是不断发展的科学,不能不顾历史条件和现实情况,拘泥于经典作家在特定历史条件下、针对具体情况提出的某些个别论断和具体行动纲领。要树立强烈的创新意识,总结新鲜经验,积极进行理论概括,正确回答实践中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不断推进马克思主义的中国化,丰富和发展马克思主义,增强马克思主义的说服力和战斗力。

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必须坚决克服各种错误思想倾向的干扰,坚持有“左”反“左”,有右反右。右主要是否定四项基本原则,搞资产阶级自由化;“左”主要是思想僵化,把改革开放说成是引进和发展资本主义。在新的形势下,“左”和右都会有新的表现。全党同志应保持清醒头脑,要警惕右,但主要是防止“左”。

要在全党进一步造成鼓励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生动局面。深入进行马克思主义发展史的教育,特别要用我们党不断推进理论创新的实践教育广大党员干部。坚持开展党的思想路线的教育、基本国情和基本路线的教育、国际国内形势的教育。学习和研究问题,鼓励敞开思想,各抒己见,用摆事实、讲道理的方法开展讨论。提倡勤于思考、勇于探索、敢于创新,做到重实际、说实话、办实事、求实效。努力在全党形成认真学习的风气、民主讨论的风气、积极探索的风气和求真务实的风气。

四、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反对照抄照搬、本本主义

理论联系实际,是党一贯坚持的马克思主义学风,是党具有旺盛创造力的关键所在。大力弘扬这一学风,提高全党的马克思主义理论水平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是加强和改进党的作风建设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全党同志必须联系实际刻苦学习,做到理论与实际、学习与运用、言论与行动相统一,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加强马克思主义理论学习,努力掌握和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始终是全党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要坚持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武装全党,深入学习“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不断深化对共产党执政规律、社会主义建设规律、人类社会发展规律的认识,在改造客观世界的同时不断改造主观世界,牢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要把学习理论与总结实践经验结合起来,与学习党的历史、中国历史和世界历史结合起来,与学习当代经济、科技、文化等知识结合起来。领导干部特别是走上新岗位的领导干部,要认真学习和掌握与本职工作相关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对世界各国一切科学的新经验、新思想、新成果,都要积极研究和借鉴,但不能脱离国情照抄照搬。领导干部特别是中央委员和省部级干部要做学习的表率,打牢马克思主义理论功底,坚定理想信念,提高政治敏锐性和政治鉴别力,增强工作的原则性、系统性、预见性和创造性。坚决纠正轻视理论、忽视学习、放松世界观改造的倾向。

学习的目的全在于应用。全党同志特别是领导干部要开动脑筋,以改革开放、现代化建设和我们正在做的事情为中心,着眼于马克思主义的运用,着眼于对现实问题的理论思考,着眼于新的实践和发展,切实解决本地区、本部门存在的实际问题。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中央的工作部署,要坚决贯彻执行,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具体实际创造性地开展工作。领导干部要加深对中国国情的了解,努力把握经济社会发展规律,增强驾驭全局、应对风险的能力。要把学习情况特别是运用理论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作为考核干部的重要内容。坚决反对照抄照搬、照本宣科的本本主义倾向。

学习制度化是加强学习的有力保证。要建立理论学习的领导责任制,严格督促检查。建立健全党委中心组学习制度、领导干部在职自学制度和干部理论学习考核制度。重点抓好领导干部特别是年轻干部的学习。认真落实县以上党政领导干部定期脱产进修和新进领导班子成员到党校、行政学院和其他干部培训机构学习的规定。按照提高理论素养、树立世界眼光、培养战略思维、加强党性修养、增强解决实际问题能力的要求,改进教学方法,提高培训质量,培养良好学风。

大力加强调查研究工作。各级党政领导机关要建立健全调查研究制度,制定和落实调研计划。省部级领导干部每年应至少抽出一个月时间,市(地)县党政领导干部每年要有两个月以上时间,深入基层调研,总结经验,探索规律,指导工作,解决问题。调查研究要改进方法,提高质量,努力了解真实情况,掌握第一手材料。县以上党政主要领导干部要自己动手,撰写有情况、有分析、有见解的调研报告。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中央各部门的主要负责同志,每年要向中央报送调研材料和决策建议。

五、坚持密切联系群众,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
        密切联系群众是党的优良作风和政治优势。一切为了群众,一切依靠群众,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集中起来,坚持下去,是党的根本工作路线。全党必须始终不渝地贯彻党的群众路线,广泛深入地动员和组织群众,把党的方针政策落到实处,坚定不移地维护和实现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

当前,坚持党的群众路线,密切联系群众,必须坚决克服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形式主义的要害是,贪图虚名,不务实效,劳民伤财。官僚主义的要害是,脱离群众,脱离实际,做官当老爷。官僚主义引发形式主义,形式主义助长官僚主义,已经成为影响我们事业发展的一大祸害。

克服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的顽症,要从加强教育、提高觉悟入手,从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做起。主观主义、个人主义、“官本位”意识,是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的思想根源,必须坚决克服。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要牢固树立我们的权力是人民赋予的观点,为人民谋利益是共产党人全部活动的出发点和归宿的观点。在一切工作中,都要坚持尊重社会发展规律与尊重人民历史主体地位的一致性,坚持为崇高理想奋斗与为最广大人民谋利益的一致性,坚持完成党的各项工作任务与实现人民利益的一致性,端正对群众的态度,增进对群众的感情,提高贯彻党的群众路线的自觉性。

密切联系群众,最重要的是要体察民情,了解民意,集中民智,珍惜民力,诚心诚意为群众谋利益。各级干部要倾听群众呼声,关心群众疾苦,把群众的安危冷暖时刻放在心上,维护人民群众的经济、政治、文化权益,努力为群众办实事。对工作和生活遇到困难的群众,要格外关注,重点帮助。要深入基层,加强工作指导,善于在新的条件下做好群众工作。要到工作形势好的地方去总结经验,更要到问题较多、矛盾尖锐的地方去同干部群众一起解决问题。要引导和支持先富地区先富群众进一步发展,更要关心和帮助贫困地区贫困群众脱贫致富。要锐意改革,大胆进取,又要注意使改革的力度、发展的速度同人民群众的承受程度相适应。要宣传教育群众,更要学习人民的高尚品格和聪明才智。深入群众要讲求实效,不要增加基层和群众的负担,坚决反对搞花架子。

勤政为民,真抓实干,是密切联系群众的根本要求。党员干部要增强事业心和责任心,坚持科学态度和求实精神,兢兢业业地做好工作,年轻干部尤其要在实践中经受考验,把精力用在勤勤恳恳为人民服务上。要埋头苦干,扎实工作,坚持讲真话、报实情,力戒浮躁浮夸。要把抓落实作为推进各项工作的关键环节,把中央的决策和部署变为各级党组织和广大群众的实际行动。要爱惜人力、财力、物力,着力解决国家和人民群众的当务之急,反对搞华而不实和脱离实际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正确认识和评价干部政绩,建立和完善科学的考核标准,坚决刹住弄虚作假、欺上瞒下、追名逐利的歪风。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决策,要充分听取群众意见。不准向下级提出不切实际的要求,不准强迫命令,严禁欺压百姓,切实解决作风粗暴、办事不公的问题。

健全联系群众的制度,是新形势下坚持党的群众路线的重要课题。要拓宽反映社情民意的渠道。党政领导机关要坚持群众接待日制度,领导干部要亲自处理来信来访。坚持领导机关干部到基层特别是贫困地区锻炼和帮助工作的制度。通过深化改革,进一步解决因机构重叠、职能交叉而造成的推诿扯皮、效率低下等问题。提高直接面对群众的基层单位和各级领导机关的服务质量。

改进领导方式和工作方法。下决心精简会议和文件,改进会风和文风。从中央做起,压缩会议费用,控制会议规模,提高会议质量,减少文件简报。党政领导干部不参加各种名目的应酬性庆贺、剪彩和迎来送往活动。领导干部下基层要轻车简从,减少陪同,不准超标准接待。

六、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反对独断专行、软弱涣散
        民主集中制是党的根本组织制度和领导制度。充分发扬民主,维护集中统一,是加强和改进党的作风建设的重要环节。必须在全党特别是领导干部中进一步加强民主集中制教育,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的具体制度,坚持和完善党内政治生活的各项准则,实行民主基础上的集中与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相结合,努力造成又有集中又有民主,又有纪律又有自由,又有统一意志又有个人心情舒畅的生动活泼的政治局面。

发展党内民主,充分发挥广大党员和各级党组织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是党的事业兴旺发达的重要保证。要保障党员民主权利,拓宽党内民主渠道,使党员对党内事务有更多的了解和参与,加强对党的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的监督。党组织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都应力求组织广大党员讨论,充分听取意见。建立有效机制,保证基层党员和下级党组织的意见及时反映给上级党组织。上级党组织应充分听取党员和下级党组织的意见,集思广益,改进工作。通过发展党内民主,积极推动人民民主的发展。

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是党委内部议事和决策的基本制度,必须认真执行。集体领导、民主集中是党的领导的最高原则,个别酝酿、会议决定是重要的方法和程序。要充分发挥党的代表大会和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的作用。重大问题必须提交党委常委会集体讨论决定,涉及全局和长远的问题还应提交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决定。积极推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提高党委的决策水平和工作效率。讨论决定问题,要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意见,严格执行规定程序。违反决策程序造成重大失误的,要追究领导责任。党的委员会应努力掌握适应新形势新任务要求的领导艺术、领导方式和领导方法。党委书记要成为执行民主集中制的表率,胸怀全局,作风民主,多谋善断,知人善任,做好团结协调工作。党委成员要增强全局观念,切实履行职责,积极参与集体领导,落实集体领导下的个人分工负责制。领导干部不论职位高低,都不允许凌驾于组织之上,独断专行,都不允许违背集体决定自行其是,擅自行动。坚决克服议而不决、决而不行、内耗严重等软弱涣散现象。

总揽全局、协调各方,是中央和地方各级党委在同级各种组织中发挥核心领导作用的基本原则,必须始终坚持。党委要把坚持党的领导同发扬人民民主、严格依法办事、尊重客观规律有机地统一起来,善于协调关系,凝聚力量,调动各方面积极性,支持同级各种组织依照法律和各自章程开展工作,充分发挥作用。各级人大、政府、政协和人民团体以及其他组织中的党组织和党员干部,都要增强党的观念,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委的决定。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政治协商制度,坚决抵制西方多党制和三权鼎立等政治模式的影响。

党和国家的集中统一,是全国各族人民的根本利益所在,必须坚决维护。国际环境的深刻变化,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对维护党和国家的集中统一提出了新的要求。要坚持个人服从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全党服从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委员会的原则。“四个服从”最重要的是全党服从中央。党和国家的指导思想、奋斗目标、大政方针和法律制度以及重要工作部署,全党全国必须统一。各地方、各部门都要在大局下行动。改革体制、建立制度、制定政策、决定重大事项,既要发扬民主,调动各方面积极性,又要坚决维护党和国家的集中统一,防止和纠正分散主义倾向。不允许把自己管理的地方、部门和单位,搞成不听党的统一指挥、不受组织约束和群众监督的“领地”。不允许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搞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不允许制定与中央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规定。不论什么人,不论哪一级组织,违反和破坏民主集中制都应受到严肃批评和处理。

七、坚持党的纪律,反对自由主义
        纪律严明是贯彻党的路线、维护党的团结统一、完成党的任务的重要保证。我们党是靠革命理想和铁的纪律组织起来的马克思主义政党,只有纪律严明,才能步调一致地前进。全党必须自觉遵守和维护党的纪律,同一切违反党的纪律的行为作坚决斗争。

政治纪律是党的最重要的纪律。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自觉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维护中央权威,保证中央政令畅通。对党的决议和政策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声明保留,并且可以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提出,但不得公开发表同中央决定相反的意见。坚决反对阳奉阴违,搞当面一套、背后一套的两面派行为。不允许编造、传播政治谣言及丑化党和国家形象的言论。禁止参与各种非法组织和非法活动。党的组织、宣传、群众、财经、外事、保密工作等方面的纪律,全党都要严格遵守。

批评与自我批评,是我们党抵御各种政治灰尘和腐朽思想侵蚀、纠正自身错误、解决党内矛盾、维护党的纪律的有效方法,也是我们党光明磊落、富有生命力的重要体现。全党同志必须正确运用这一武器,开展积极的思想斗争,坚持真理,修正错误,惩前毖后,治病救人。进一步健全党内生活制度,开好民主生活会。借鉴“三讲”教育开门整风的经验,经常听取群众对领导工作和领导干部的意见,接受群众评议。领导班子要经常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进行开诚布公的谈心活动,做到知无不言,言无不尽,言者无罪,闻者足戒。发现问题,及早提醒,及时纠正。领导干部要坚持党性原则,积极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勇于揭露和纠正工作中的缺点与错误,反对明哲保身、怕得罪人的好人主义;要正确对待不同意见,不得压制批评,更不准打击报复。

坚持纪律面前人人平等,严格执行党的纪律。党的各级组织要担负起维护和执行党的纪律的政治责任,定期向上级党委报告执行纪律的情况。任何党员违反党的纪律,都要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对公开发表反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的言论,经教育不改的,要清除出党。对有案不查、有纪不依,甚至替违纪违法者说情开脱、袒护包庇的,要坚决纠正和查处。党的各级纪律检查机关要加强对遵守和执行纪律情况的监督检查。
        全体党员要增强纪律观念和法制观念,自觉用党纪国法规范自己的行为。遵守党的章程和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每个共产党员应尽的义务与责任。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党的各级组织都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党员干部要努力学习和掌握党章党规和国家法律法规,做遵纪守法和依法办事的模范。

八、坚持清正廉洁,反对以权谋私
        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是党的性质和宗旨决定的,是党的作风建设的根本目的。党员干部廉洁从政,直接关系人心向背和党的执政地位的巩固。必须围绕为人民掌好权、用好权这个根本问题,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注重从源头上预防和解决腐败问题,进一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

加强理想信念和廉洁从政的教育。党员干部要坚定共产主义的远大理想,坚定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信念,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正确对待权力、地位和自身利益,做人民的公仆。要在思想上解决好参加革命是为什么、现在当干部应该做什么、将来身后留点什么的问题,自觉抵制各种剥削阶级腐朽思想的侵蚀,增强拒腐防变的能力。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廉洁自律,管好自己,管好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管好分管地区、部门和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大力宣传清正廉洁、克己奉公、敢于同腐败现象作斗争的党员干部的模范事迹,弘扬正气。深刻剖析典型腐败案件,进行警示教育。

保证党的各级干部为人民掌好权、用好权,必须加强党内监督。切实保障党员享有党章规定的批评权、检举权、申诉权和控告权等权利,充分发挥党员的民主监督作用。建立健全党内民主监督的程序和制度,健全定期报告工作和廉洁从政情况的制度。中央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要逐步建立巡视制度,把下一级领导班子特别是主要负责人的廉政勤政情况作为重要内容,进行监督检查。改革和完善党的纪律检查体制。纪律检查机关对派出机构实行统一管理。加强纪律检查机关的内部监督。抓紧制定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

拓宽民主渠道,依靠广大群众,把权力运行置于有效监督之下。积极推行政务公开、厂务公开、村务公开和民主评议、质询听证等民主形式,充分发挥以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基层民主的作用。健全举报制度,认真办理举报事项,保障举报人的合法权益。进一步加强法律监督、群众监督,发挥民主党派的监督作用和舆论监督的作用,推动党风廉政建设。

建立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权力运行机制,保证权力沿着制度化和法制化的轨道运行,是防止以权谋私的根本举措。改革行政审批制度,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深化财税、投融资、金融体制改革,规范财经秩序,加强资金监管。推行和完善部门预算、国库集中收付、政府采购、招投标等制度。出台重大的改革措施和政策,制定有关法律和法规,要周密论证,把预防腐败寓于决策之中。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对发生重大案件和对重大案件不及时查处的地方和单位,不仅要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还要根据具体情况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党的各级组织和领导干部必须旗帜鲜明地反对腐败。坚决查处以权谋私案件,严惩腐败分子。重点查处党政领导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经济管理部门和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中贪污受贿、徇私枉法、买官卖官的案件。严肃查处基层干部中的违纪违法案件特别是侵害国家、集体和群众利益的案件。集中力量查处大案要案,不管涉及谁,不论职位多高、权力多大,都要一查到底,依纪依法严厉惩处,绝不手软。党内绝不允许有腐败分子的藏身之地。要以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实际成果取信于人民。

九、坚持艰苦奋斗,反对享乐主义
    艰苦奋斗是党的优良传统,是党团结和带领人民实现国家富强、民族振兴的强大精神力量,对抵御各种腐朽思想侵蚀、保持党和国家政权永不变质具有重大意义。全党同志必须始终与人民同甘共苦,为实现宏伟目标不懈奋斗。

坚持艰苦奋斗,就要发扬不畏艰难、奋力拼搏、克己奉公、甘于奉献的革命精神。领导干部要吃苦在前,享受在后,带领群众创造美好生活。办一切事情都要遵循勤俭节约、艰苦创业的原则,量力而行,精打细算,讲求实效。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的工作条件只能随着经济发展而逐步改善,要把资金更多地用于发展经济和改善人民生活。反对讲排场,比阔气,铺张浪费。

要树立革命的人生观,养成良好的生活作风,始终保持共产党人的高尚情操和革命气节。领导干部的生活作风不是小事。一些干部道德操守不佳,行为不检点,影响党的形象和威信。一些人走上腐化堕落、违法犯罪的道路,往往是从贪图安逸、追求享乐开始的。党员干部要加强思想道德修养,培养积极向上的生活情趣,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要自觉抵御拜金主义、享乐主义、极端个人主义的侵蚀,做到一身正气,一尘不染,以共产党人的高风亮节和人格力量影响和带动群众。

改革完善管理体制和制度,刹住奢侈享乐之风。禁止用公款大吃大喝、游山玩水和进行高消费娱乐,禁止巧立名目出国旅游。不得违反规定修建楼堂馆所,违者坚决没收,并追究领导责任。强化预算管理和审计监督,经费按预算支出,不得随意追加。加强财政专户管理,逐步实行预算内外资金统管的财政综合预算。清理和取消“小金库”,严禁设立账外账。坚决执行党政机关与所办经营性经济实体脱钩的规定。执收执罚部门都要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制度。上级机关不得向下级机关、党政机关不得向企事业单位以各种方式转移费用负担。按照公开、规范的原则,进一步改革完善福利待遇制度和公务活动接待制度。

十、坚持任人唯贤,反对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坚持任人唯贤,是加强和改进党的作风建设的组织保证。用什么人,不用什么人,对党的作风建设具有重要的导向作用。必须全面贯彻干部队伍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的方针和德才兼备的原则,加快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步伐,完善制度,健全机制,坚持用好的作风选人、选作风好的人。

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改进干部管理方法。进一步扩大干部工作中的民主,落实群众对干部选拔任用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扩大民主推荐、民意测验和民主评议的范围,改进方法,提高质量。认真推行党政领导干部任前公示制和任职试用期制。市(地)、县(市)党委、政府领导班子正职的拟任人选和推荐人选,逐步做到由上一级党委常委会提名,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在全会闭会期间,可由党委常委会作出决定,在决定前要征求全委会成员的意见。各级党委决定其他干部的任免,也要在充分酝酿和协商的基础上进行表决。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促进干部奋发工作,能上能下。积极推行公开选拔、竞争上岗等措施,完善干部交流、轮岗和回避制度。抓紧建立健全党政领导职务任期制度和领导干部的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制度。制定不称职干部的具体认定标准,加大调整不称职干部的力度。

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是选贤任能的关键。认真执行并进一步完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制度,对干部的推荐提名、考察考核、讨论决定等各个环节实行全过程监督。完善干部考核制度和方法,逐步实行干部考察预告制度和差额考察制度。发挥群众监督的作用,凡是群众反映的内容具体、情节严重的问题,要认真调查核实。逐步建立健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对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责任。

要把干部在作风方面的表现作为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对那些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开拓进取、实绩突出、清正廉洁、群众拥护的干部,要委以重任。对那些脱离群众、脱离实际、搞形式主义和官僚主义的人,作风飘浮、不干实事、弄虚作假的人,因循守旧、照抄照搬、不思进取的人,作风霸道、不顾大局、闹不团结的人,任人唯亲、拉帮结伙、跑官要官的人,贪图享乐、铺张浪费、以权谋私的人,不仅不能提拔使用,而且要严肃批评教育,直至作出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

各级党委及其组织部门必须严格遵循干部工作原则。坚持任人唯贤,不准任人唯亲;坚持五湖四海,不准搞团团伙伙;坚持公道正派,不准拉关系、徇私情;坚持集体讨论决定,不准个人或少数人说了算;坚持按程序办事,不准临时动议。考察干部要全面深入,既要看工作实绩,也要看品德作风,既要了解在本单位的表现,也要了解在社会生活方面的情况。要敢于反映真实情况,自觉抵制用人上的不正之风,以坚强的党性、优良的作风为党和人民把好选人用人关。

十一、加强对作风建设的领导
        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大力加强和改进党的作风建设,是中央的一项重大决策。各级党委要把加强和改进党的作风建设摆上重要议程,坚决贯彻落实中央部署。

加强和改进党的作风建设,要服务大局,整体推进,从严要求,标本兼治。要紧紧围绕经济建设这个中心,把党的作风建设同思想建设、组织建设结合起来,带动和促进政风、行业风气和社会风气建设。坚持一靠教育,二靠制度,严格要求、严格教育、严格管理、严格监督,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各种不良作风。要继承和发扬党的优良传统,积极探索党的作风建设的新路子,努力培育符合时代要求的新的作风,大力弘扬和展示新时期共产党人的风范。

各级党组织要抓紧落实本决定精神。明令禁止的,要立即停止;能够做到的,要马上去办;需要统筹兼顾逐步解决的,要创造条件积极推进。各级领导干部要身体力行,尽快从文山会海中解脱出来,从繁杂的应酬中摆脱出来,深入实际,深入群众,切实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和群众生产生活中的困难。中央有关部门要对精简会议和文件、简化公务接待、严禁用公款吃喝旅游、停止形式主义的达标评比、改进会议和领导干部活动的新闻报道等进一步制定具体办法。各地区、各部门要根据各自实际,在加强学习和教育、密切联系群众、深入调查研究、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完善监督机制和各类责任追究制度、健全党委工作规范等方面,采取有力措施,加大工作力度,认真加以实施,并进行经常性的督促检查,确保本决定各项要求落到实处。中央要派出工作组,对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领导机关、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要在作风建设中起表率作用。要求全党做到的,中央和各级领导机关要首先做到;要求下级做到的,上级要首先做到,一级带一级,一级抓一级,作出榜样,抓出成效。要把贯彻本决定精神同学习贯彻江泽民同志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八十周年大会上的讲话精神结合起来,抓好落实。坚持党委统一领导、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支持和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协调一致,齐抓共管,进一步在全党和全社会形成健康向上的良好风气。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党的作风建设工作,由中央军委按照本决定精神作出部署。

当前,我国经济繁荣,民族团结,社会稳定,正处在全面发展的重要时期。我们党有科学的理论和正确的路线,有八十年奋斗积累的优良作风和宝贵经验,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的新鲜经验,有全党同志加强和改进作风建设的迫切愿望和共同努力,有人民群众的信任和支持,我们完全有信心有能力把党的作风建设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

中央号召,全党紧密团结在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周围,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新的精神风貌,开拓进取,扎实工作,夺取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更大胜利!

 

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

执政党的党风关系党的生死存亡。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是新时期从严治党、端正党风的重要前提,是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促进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维护政治、社会稳定的重要保证。保证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要立足于教育,着眼于防范,筑起思想道德防线。党员领导干部必须在党员和人民群众中发挥表率作用,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必须坚定共产主义信念,身体力行共产主义道德;必须清正廉洁,艰苦奋斗,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为进一步促进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结合近几年中央作出的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若干规定,制定《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

第一章 廉洁从政行为规范

 第一条 党员领导干部要廉洁奉公,忠于职守。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索取管理。服务对象的钱物;
       (二)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物馈赠和宴请;
       (三)在公务活动中接受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
       (四)接受下属单位和其他企业、事业单位或者个人赠送的信用卡及其他支付凭证;
       (五)以虚报、谎报等手段获取荣誉、职称及其他利益;
       (六)用公款公物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和借机敛财。
        第二条 党员领导干部要严防商品交换原则侵入党的政治生活和国家机关的政务活动。禁止私自从事营利活动。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个人经商、办企业; 
      (二)违反规定在经济实体中兼职或者兼职取酬,以及从事有偿中介活动;
      (三)违反规定买卖股票;
      (四)个人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 
        第三条 党员领导干部要遵守公共财物管理和使用的规定。禁止假公济私、化公为私。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用公款报销或者用本单位的信用卡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二)借用公款逾期不还;
      (三)公费出国(境)旅游或者变相出国(境)旅游;
      (四)用公款参与高消费娱乐活动和获取各种形式的俱乐部会员资格; 
      (五)以个人名义存储公款。 
        第四条 党员领导干部要遵守组织人事纪律,严格按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制度办事。禁止借选拔任用干部之机谋取私利。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采取不正当手段为本人谋取职位; 
      (二)泄露酝酿讨论干部任免的情况; 
      (三)在工作调动、机构变动时,突击提拔干部,或者在调离后干预原地区、原单位的干部选拔任用; 
      (四)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或者歪曲事实真相;
      (五)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封官许愿,打击报复,营私舞弊。
        第五条 党员领导干部时涉及配偶、子女、其他亲友及身边工作人员有利害关系的事项,应当奉公守法。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亲友及身边工作人员谋取利益。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要求或者指使提拔配偶、子女、其他亲友及身边工作人员;
      (二)用公款支付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友学习、培训的费用;
      (三)为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友出国(境)旅游、探亲、留学向国(境)外个人或者组织索取资助;
      (四)妨碍涉及配偶、子女、其他亲友及身边工作人员案件的调查处理;
      (五)为配偶、子女、其它亲友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和优惠条件。
        省(部)级以上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准在该领导干部管辖的地区及管辖的地区及管辖的业务范围个人经商办企业和在外商独资企业任职。
        第六条 党员领导干部要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禁止讲排场、比阔气、挥霍公款、铺张浪费。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在国内公务活动中接受超过规定标准的接待;
      (二)违反规定用公款装修、购买住房;
      (三)擅自用公款包租或者占用客房从个人使用;
      (四)违反规定配备、使用小汽车;
      (五)擅自用公款配备、使用通信工具。

第二章 实施与监督

第七条 各级党委(党组)负责本准则的贯彻实施。党员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模范遵守本准则,同时抓好主管地区、部门和单位的贯彻实施。
        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协助同级党委(党组)抓好本准则的落实,并负责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八条 贯彻实施本准则,要发挥民主党派、人民团体、人民群众和新闻舆论的监督作用。 
        第九条 党员领导干部参加民主生活会,要对照本准则进行检查,认真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
        第十条 党员领导干部组织实施和执行本准则的情况,应列入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考核结果作为对其任免、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十一条 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本准则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

第三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准则适用于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中县(处)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人民团体、事业单位中相当于县(处)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国有大型、特大型企业中层以上党员领导干部,国有中型企业党员领导干部,实行公司制的大中型企业中由国有股权代表出任或者国有投资主体委派(包括招聘)的党员领导干部、选举产生并经主管部门批准的党员领导干部、企业党组织的领导干部。
        县(市)直属机关的科级党员领导干部,乡(镇)党员领导干部,基层站所的党员负责人参照执行本准则。
        第十三条 本准则由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

(中共中央、国务院19981121日印发)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明确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对党风廉政建设应负的责任,保证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决策和部署的贯彻落实,维护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一系列指示。
        第三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的支持和参与。要把党风廉政建设作为党的建设和政权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党政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目标管理,与经济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和其他业务工作紧密结合,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

第四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从严治党、从严治政;立足教育,着眼防范;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第二章 责任内容

第五条 党委(党组)、政府以及党委和政府的职能部门的领导班子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党委(党组)、政府以及党委和政府的职能部门领导班子的正职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六条 党委(党组)、政府以及党委和政府的职能部门的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以下领导责任:
       ()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分析研究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状况,研究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完善管理机制、监督机制,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
       ()组织党员、干部学习邓小平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理论,学习党风廉政法规,进行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政教育;
       ()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党风廉政法规制度,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本行业的党风廉政法规制度,并组织实施;
       ()履行监督职责,对所辖地区、部门、系统、行业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严格按照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防止和纠正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依法领导、组织并支持执纪执法机关履行职责。

第三章 责任考核

第七条 党委(党组)负责领导、组织对下一级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核工作。考核工作要与领导班子和干部考核、工作目标考核、年度考核等结合进行,必要时也可以组织专门考核。对考核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研究解决。各级党委(党组)应将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列入年度总结或工作报告,报上级党委、纪委。
        第八条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执行和考核,应与民主评议、民主测评领导干部相结合,广泛听取党内外群众的意见。
        第九条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核结果,作为对领导干部的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第十条 领导干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列为民主生活会和述职报告的一项重要内容。
        第十一条 纪检监察机关负责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二条 领导干部违反本规定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组织处理或者党纪处分:
       ()对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的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不制止、不查处,或者对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党风廉政责任范围内的事项拒不办理,或者对严重违法违纪问题隐瞒不报、压制不查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重大案件,致使国家、集体资财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责令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辞职或者对其免职。
       ()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的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提拔任用明显有违法违纪行为的人的,给予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授意、指使、强令下属人员违反财政、金融、税务、审计、统计法规,弄虚作假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授意、指使、纵容下属人员阻挠、干扰、对抗监督检查或者案件查处,或者对办案人、检举控告人、证明人打击报复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对配偶、子女、身边工作人员严重违法违纪知情不管的,责令其辞职或者对其免职;包庇、纵容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其他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的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责令作出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或者党纪处分。
        具有上述情形之一,需要追究政纪责任的,比照所给予的党纪处分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实施责任追究,要实事求是,分清集体责任与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参照执行本规定。

第十五条 各地区、各部门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办法。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监察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