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主义学院关于加强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
为贯彻实施学校关于资产管理的各项要求,切实加强国有资产管理,规范国有资产管理行为,保证国有资产安全完整,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的国有资产,是指学校配置给学院(以下简称:本院)管理、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包括:
1.学校确定给本院管理使用的所有动产和不动产;
2.本院依靠上述动产和不动产所形成的收益;
3.本院接受的各种捐赠、赞助和其他公共资产。
第二条 本院院长作为依法受委托主管本院国有资产的行政主要负责人,负有依法保护和管理本院国有资产的神圣职责,要努力确保上述国有资产的有效利用和安全完整。
第三条 本院按照学校规定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责任制。本院内设资产管理工作小组和国有资产管理员,他们是本院管理国有资产的直接责任者,他们的工作对本院院长负责,具体负责对学校配置给本院管理、使用的经费和国有资产实施有效的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
本院内设的资产管理工作小组和国有资产管理员,在明确分工、密切配合的基础上,他们的主要工作职责如下:
1.根据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制度的规定,制定本院自身的国有资产管理的具体实施办法经本院院长审查批准后组织实施。
2.负责本院国有资产的购置申报、票据索取、支出报销报审、实物验收入库登记与保管、资产处置申报等日常管理工作。
3.负责本院国有资产的清产核资、帐卡管理、清查登记、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4.负责对本院管理、使用的国有资产的租借报批工作,并按规定即时足额收缴租借收益并及时上缴学校财务处代管专户。
5.负责本院存量资产的有效利用;接受学校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和指导,按学校要求报告本院有关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四条 本院为资产管理工作小组和国有资产管理员正确履行上述职责提供有力的保障和支持;本院全体教职工得为资产管理工作小组和国有资产管理员正确履行上述职责给予支持和尊重。
第五条 本院国有资产管理员应当对本院管理、使用的办公、教学设备等建立账簿,分类登记,杜绝账外资产存在。
第六条 本院购置办公设备、教学仪器,应当由本院办公室于每年度的12月份事先提出具体的计划草案,报经本院院长初审,并按照工作规则商请班子成员集体讨论作出决定,然后按照学校的规定,按程序向学校有关部门申报和购置。
第七条 本院国有资产管理员对本院管理的资产及存货实行岗位责任制,具体负责本院资产入库、验收、借用、领用、保管、修缮、养护等工作,负责落实资产使用情况检查及损失赔偿制度。
第八条 资产管理工作小组和国有资产管理员依照分工,具体负责本院国有资产对外有偿或无偿使用事项的登记受理、送审报批、建账造册、款项上缴等工作,其他任何人不得越权办理此类事务。
第九条 本院负责管理、使用的国有资产,原则上不得许可他人有偿或无偿使用。确需许可他人有偿或无偿使用时,必须按照学校的规定实行严格的书面审批制度。
依照规定程序,经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批准,若系有偿使用上述资产的,必须坚持“账款分离、账款相符、及时上缴、禁止坐收坐支”的财务原则。即本院财务专管员负责逐笔收取有偿使用所获得的所有款项,并负责及时上缴学校财务处专户代管;本院国有资产管理员负责相关使用关系的登记造册工作。
未经书面报请本院院长初审签字同意,并据实报经学校相关主管部门终审批准,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擅自将本院负责管理、使用的国有资产许可他人有偿或者无偿使用,更不得私自收取、占有、截留对外有偿使用所获得的任何款项。
第十条 对上述资产的处置须严格按照学校相关制度执行。
未按学校规定权限和程序报经学校主管部门批准,任何人不得擅自处置上述国有资产,也不得擅自处理相关账务。
第十一条 对上述国有资产处置的程序要求:
1.本院向学校有关部门申报;
2.学校有关部门审核和组织资产评估;
3.学校有关部门依照相关规定权限报批;
4.处置结果备案、主管部门账务处理以及产权变更登记。
第十二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国有资产可以申请处置:
1.确已丧失使用价值的国有资产;
2.继续使用将极不经济的国有资产;
3.依据学校规定需要处置的其他资产。
第十三条 经学校批准同意处置的上述国有资产,在资产移交前,本院国有资产管理员对其负有安全完整的保管责任。
第十四条 本院全体教职工都有管好、用好国有资产的义务,应当依法维护国有资产的完整,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
第十五条 任何人违反学校相关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和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得依据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1.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公有资产的;
2.未经批准擅自出借出租教室和仪器设备的;
3.侵占或者擅自挪用国有资产所形成之收益的;
4.侵占或者擅自挪用本院所获捐赠和赞助的;
5.越权另立“小金库”故意逃避财务监管的;
6.其他侵害国有资产权益情节严重的行为。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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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一二年九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