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经费预算调整的通知
各学院、馆所中心:
根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15〕15号)文件要求,为规范我校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经费预算调整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预算调整原则
预算总额不变的情况下,因科学研究需要,确需调整并符合相关调整范围的在研项目,可由项目负责人根据科研活动的实际需要提出申请,经学院、科技处、计划财务处审批后执行。
二、预算调整范围
1.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其他支出预算及2015年以前项目预算中的协作费、实验室改装费等可调增也可调减。如需调整,由项目负责人申请,报学校审批。
2.设备费、专家咨询费、劳务费预算不予调增,但可调减用于项目其他方面支出;
3.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在不突破三项支出预算总额的前提下可调剂使用。实际财务核销过程中,由于原预算不够,需进行微调的调整申请不需要审批;调整额度较大的申请,需报学校审批。
4.项目间接费用预算不得调整。
三、预算调整说明
1.项目负责人需填写《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经费预算调整申请表》(格式见附件)。
2.《预算调整申请表》纸质材料一式两份。
3.预算调整情况务必在年度报告、结题报告或财务检查及验收中予以说明或确认。
其他不明事宜,请联系科技处、计划财务处。
联系电话:61800101 61800196
附件1:[DOC格式]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经费预算调整申请表(2015年及以后项目)
附件2:[DOC格式]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经费预算调整申请表(2015年以前项目)
科技处
2016年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