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学院本科教学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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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全面贯彻落实全国教育大会精神,坚持“以本为本”,推进“四个回归”,加强我院本科教学管理,规范本科教学秩序,进一步提升本科教育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学工作是学院的中心工作,具有根本性和基础性地位,全院师生都应关心和支持教学工作。教学工作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围绕高等教育的任务进行。
第三条 本办法是考核、评价全院教职工工作业绩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 专业培养方案
第四条 专业培养方案主要包括:专业培养目标、学制、课程设置(含课程性质、类型、学时与学分等)、教学环节、教学进程表、考核方式、毕业授位、必要的说明(含各类课程比例,必修选修安排,学分制等)等。
第五条 专业培养方案的制订和修订由学院教学科牵头组织、相关教研室具体实施,学院教授委员会审议,党委会审查,学院党政联席会审定。
第三章 课程教学大纲
第六条 课程教学大纲是教学目标和任务的具体化,是以纲要形式编写的每一门课程(包括实验、实习)的指导性文件。
第七条 课程教学大纲主要包括:课程性质、教学目的和任务,教学内容(知识、理论和技能)体系及教学深度和广度,以及实践性教学环节要求、教学方法要求、学时分配、教学参考书和必要说明等。
第八条 课程教学大纲由课程负责人牵头拟定,教研室组织审议,学院教学科组织审定后交教务处备案。
第四章 教材
第九条 教材是教师教学和学生学习的主要信息载体。各门课程应根据专业培养目标和教学大纲要求,坚持首选“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教材,对于没有“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教材的课程,应当优先选用国家级和省部级优质教材。
第十条 教材选用由教研室上报教材预订计划,分管院长审核,学院党委审定,报教务处采购。
第五章 课堂教学
第十一条 新开课教师应有助教工作经历,并通过教研室组织试讲,试讲考核合格者才具有授课资格。
第十二条 在教学任务下达后,授课教师应按要求填写教学任务书和教学日历等相关资料。教研室做好教学资料保存。
第十三条 授课教师应认真备课,提前做好各项教学工作(如教具、挂图、录音、多媒体课件、演示实验等),完善教案和讲稿。
第十四条 课堂教学主要根据教学大纲安排教学内容,持续更新教学内容,采用现代教学新技术,不断改革教学方法,切实提高教学实效。
第十五条 课堂教学基本要求:遵守教学制度,严守教学纪律,加强教学设计,注重知识传授,强化能力培养。
第十六条 教师在授课期间须坚守岗位,不得擅自调停课。
第六章 辅导答疑
第十七条 辅导答疑是课堂讲授的重要补充环节,帮助学生加深理解和全面掌握课堂讲授的内容,了解学生接受情况,指导学生的学习方法和思维方法。主讲教师和辅导教师都应参加辅导答疑。
第十八条 辅导答疑一般以个别答疑为主,对共同性的问题可以进行集体辅导。
第七章 作业
第十九条 任课教师应根据教学大纲要求布置作业,原则上要全批全改。
第二十条 作业批改应做到认真及时,确保批改质量,做好成绩记录。
第二十一条 作业成绩是课程考核依据之一,作业成绩登记应妥善保存,并应在课程过程考核总成绩中占一定的比例。
第八章 课程考核
第二十二条 凡教学计划规定开设的课程及实践环节(实验、实习等)都要进行考核,课程考核分考查和考试两类。课程考核的具体方式应在制订教学大纲时确定,若要变更课程考核方式,由教研室于教学进行前提出,经分管院长审查后报教务处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三条 考试按考试的时间分期末考试和期中考试(期中考试由任课老师自行决定)。期中考试由教研室负责组织实施,期末考试的时间由教务处安排。
第二十四条 鼓励题库建设,积极推进教考分离,依据课程实际情况,由教研室提出教考分离的具体方案,经学院审定后,报教务处复审。
第二十五条 教师应认真、公正评定成绩,严禁徇私舞弊,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阅卷工作,将学生成绩上网并将学生成绩纸质档案和试卷分析结果分别报课程所在教研室,并由教研室上报学院教学科。试卷经学院验收入库保存。
第二十六条 课程成绩是决定学生重修和学籍异动处理的依据,所有评分人员和教学管理人员不得向学生及相关人员透露评分情况。评阅试卷是教师教学基本职责,阅卷教师在场情况下研究生可以参与阅卷工作。
第二十七条 严肃考风考纪,学院实行巡考监考制度;巡考监考人员严格执行纪律要求,履行巡考监考职责。
第九章 实验与实习
第二十八条 加强实验室安全管理,维护正常的教学科研秩序,保障师生员工人身和财产安全,预防实验室安全事故发生。分管实验室工作的院领导是第一责任人,实验室负责人是本实验室安全工作的直接责任人。
第二十九条 指导教师和实验室工作人员必须对学生进行实验室规章制度的教育。
第三十条 加强实验教学管理,保证实验课程按时开出。所有实验必须严格按实验教学大纲要求进行,不得擅自减少实验项目的内容。
第三十一条 所有实习(含社会实践)均应按经批准的实习计划和实习大纲的要求进行。指导教师应制订实习实施计划,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实习实施计划报学院审查并备案。
第三十二条 指导教师应认真评阅实验、实习报告,按评分要求评定成绩。
第三十三条 教学科和教研室应加强对实验、实习的检查、监督。
第十章 毕业论文
第三十四条 毕业论文选题指南由教研室负责组织,学院进行审定。学生毕业论文选题要符合专业方向和培养目标,选题确定后,未经指导老师同意不得随意更改。
第三十五条 按《管理学院本科毕业论文指导教师工作职责》要求,指导教师应认真指导学生毕业论文,定期检查,不得调整学生。
第三十六条 学院成立答辩委员会对毕业论文组织答辩、评分。
第三十七条 毕业论文相关工作应按规定时间完成。
第十一章 教学研究
第三十八条 教学研究包括对教学思想、教学规律、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教学管理、教学质量监控等方面。学院鼓励教职员工从事教学研究。
第三十九条 教学科和教研室负责制订相应教研活动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二章 教学奖励与处罚
第四十条 学院对教学工作中表现突出、成绩优异的个人或集体给予奖励,对违反教学管理规定的责任人予以相应处罚。
第十三章 附则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开始实施,由学院教学科负责解释。此前学院制定的有关教学管理文件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