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3日(星期三),卫生法学与卫生监督学教研室在教研室主任陈武的组织下,学习了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6次会议正式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
在学习会上,陈武对刑法修正案(九)的主要内容进行了重点解读,结合社会经济发展成果和刑法适用以来的定罪量刑变化,系统地解读了修正案(九)的特点和变化。如医闹、虐待老幼病残、替考作弊、微信编造传播虚假信息。针对《卫生法学》中常提到的“医闹”今后指望医闹获利?打错算盘“闹一闹,好处到”——不少患者或家属在医疗纠纷发生后,不是通过走法律渠道解决问题,而是企盼用“医闹”来“绑架”医院。再这样干,你肯定要“吃大亏”,如果是“带头大哥”就更惨了!刑法修正案(九)规定:“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医疗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徐健发言说:“医闹”入刑是我国法治建设的一大进步,明确了法律底线,是维护正常医疗秩序的“最后一道防线”。但是在促进医患关系方面,除了“底线思维”之外还要有“前端思维”,应该更多地在防止医患纠纷发生、疏解医患冲突上下功夫。
杨慧讲到:“靠刑法惩治“医闹”是必要的,但这是治标的手段,单靠刑法不能营造出正常的医疗秩序,更不会解决医患矛盾的深层次问题。长远来看解决医疗纠纷频发、“医闹”横行的问题仍然要着眼于重构和谐的医患关系。”
卫生法学与卫生监督学教研室